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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仅7个月!瑞金一豪车自燃,20余万损失该谁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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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金网-小橙子6666于 2023/03/15 20:07:37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瑞金市人民法院
作者:瑞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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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仅7个月!瑞金一豪车自燃,20余万损失该谁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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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无故自燃
乍一看,不可思议
但又偶尔会见诸报端
那么,车辆无故自燃造成的损失该谁赔呢?
下面用一则真实的案例告诉您
2021年1月15日,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某销售公司签订《汽车销售合同》,约定购买一部由被告某汽车公司生产的新款豪华黑色轿车。
2021年8月19日,原告将案涉车辆停放于瑞金市人民医院家属区(原告租住地)。当日10时许,案涉车辆着火自燃。2021年9月1日,瑞金市消防救援大队经调查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本次火灾事故起火原因为排除雷击起火、排除遗留火种、排除人为因素,不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蔓延成灾。事发后,保险公司赔付了194900元。原告认为,自己购买案涉车辆总共花费了230481.6元,尚有35581.6元损失未获赔偿,遂诉至法院。
原告张某某提交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明确认定了起火原因为排除雷击起火、排除遗留火种、排除人为因素,不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蔓延成灾。该证据已经达到证明标准,可以作为认定案涉车辆是否存在质量缺陷的初步证据,即原告已完成了对产品存在质量缺陷的初步举证责任。被告某汽车公司提出涉案车辆不存在质量问题、车辆发生火灾不能确定因产品质量瑕疵而引起的抗辩意见,但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对此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涉案车辆从购买到发生火灾事故仅七个月时间,尚在整车质量保证期内,且无证据证明原告存在改装或使用、保养不当的情形,可以推定涉案车辆系自燃。因此,原告主张被告某汽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予以支持。现有证据尚不能证明被告某销售公司对产品缺陷存在过错,故被告某销售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原告各项损失为206327.87元,扣除保险公司赔付194900元,仍有损失11427.87元。 2022年6月30日,瑞金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某汽车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张某某损失11427.87元,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2022年9月30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目前,被告某汽车公司已按生效判决向原告支付赔偿款11427.87元及案件受理费90元,该案履行完毕。
对于消费者而言,只要完成车辆存在质量缺陷的初步举证责任即可。对于生产者而言,根据利益与风险相一致、风险与责任相一致的原则,生产者在通过其产品获取利润的同时,应更多地承担产品质量担保责任和诉讼上的举证责任,证明车辆不存在质量缺陷问题,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在此,希望广大汽车生产者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完善质量监督检测手段,以防止此类汽车自燃事件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零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第四十六条 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