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扫一扫
刚刚,瑞金网小编获悉,瑞金市人民政府网的政务五公开栏目,公开了《关于对《关于做好中心城区养犬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详情如下:
关于对《关于做好中心城区养犬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做好瑞金大道合围区域(以下简称“中心城区”)养犬管理工作,规范市民养犬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养犬管理工作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2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瑞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中心城区养犬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修改意见建议。
1.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请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2.为便于联系并对意见归纳整理和分析,请如实写明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
3.公示时间:2025年7月24日至2025年8月5日。
4.有关意见建议,请以信函邮寄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江西省瑞金市象湖街道金都大道瑞金市公安局处,电子邮箱:rjgabgs@126.com
我们将认真研究和吸纳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完善《瑞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中心城区养犬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瑞金市公安局
2025年7月24日
关于做好中心城区养犬管理工作的通知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有关单位:
为做好瑞金大道合围区域(以下简称“中心城区”)养犬管理工作,规范市民养犬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养犬管理工作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25〕3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中心城区养犬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职责
市本级成立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城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共同参与的中心城区养犬管理工作专班(工作任务完成后自然撤销),负责中心城区养犬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监督落实。工作专班各成员单位具体职责如下:
(一)市公安局:牵头中心城区养犬管理工作;负责犬只的登记管理,设立养大登记点并向社会公布;负责受理因养犬引发的治安纠纷调解、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立案侦查及捕捉狂犬等工作;处置未办理养犬登记,违规养犬、遛犬行为;会同农业农村部门确认危险犬只标准及品种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二)市城管局:负责查处养犬破坏公共场所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划定城市养犬管理区域;明确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禁止携犬区及禁止犬只进入时段;在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设立文明养犬宣传引导牌;对违规养犬、遛犬行为予以制止和批评教育。
(三)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犬只狂犬病的疫苗免疫、监测等监管工作;负责设立犬只定点免疫点并向社会公布;指导、督促审查合格的动物诊疗机构做好犬只狂犬病的疫苗免疫,发放犬类免疫证明;配合公安部门确认危险犬只标准及品种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四)市卫健委:负责预防狂犬病等疾病的健康教育,人患狂犬病的监测,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犬伤处置和狂犬病人诊治的管理。
(五)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涉犬只经营活动市场准入及监督,负责涉犬只企业登记注册审批工作。
(六)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全市涉犬只公司企业登记注册审批工作;负责犬只无害化处理等场所以及动物诊疗机构的审查许可工作。
(七)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媒体宣传中心城区养犬管理有关规定,发布城市养犬相关信息;负责统筹协调对涉犬网络舆情进行监测、研判及导控等工作。
(八)市财政局:负责将涉养犬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九)市住保安置中心: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协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养犬管理工作,开展文明养犬宣传;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引导物业区域内居民规范养犬,及时劝阻、制止和报告违法违规养犬行为。
(十)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在公共交通工具、站台设施上开展文明养犬宣传;引导、劝导乘客不携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对乘客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行为予以制止和批评教育。
(十一)市民政局:负责配合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对涉犬行业协会和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进行监督管理,协助开展文明养犬工作。
(十二)市委信访局:负责指导、督促和协助相关责任单位处理犬类管理工作有关信访事项。
二、规范养犬行为
中心城区内乡镇(街道)要积极倡导市民文明养犬,教育引导市民在规定区域养犬、遛犬,严格落实养犬规定。
(一)中心城区内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对所养犬只进行免疫接种,并办理养犬登记。养犬个人应当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独立的居所。养犬单位应当有仓储护卫等合理用途需要,健全的养犬管理制度,专人负责管理,犬笼、犬舍、围墙等封闭圈养设施。
(二)中心城区内不得饲养危险犬只,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中心城区内饲养危险犬只的,应当将犬只迁出中心城区。
(三)不得携犬只进入机关、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大型商场、游乐场、候车(船、机)室、公共健身场所以及设有犬类禁入标志的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
(四)不得携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汽车驾驶人和同车乘车人同意。
(五)携犬只出户时,应当对犬只束犬链(绳),由成年人牵领,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不得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
(六)携犬只出户时,应当携带清污工具,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
(七)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饲养犬只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八)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残疾人携带导盲犬、扶助犬出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公共场所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无障碍服务。
三、建立登记制度
(一)中心城区内养犬实行免费登记。
(二)养犬人携带犬只到市农业农村局公布的犬只定点免疫点进行狂犬免疫,取得免疫证明后在市公安局公布的养犬登记点登记。
(三)将养犬人身份证、犬只免疫证明、房产证明、房屋租赁证明等材料及犬只照片等信息上传至养犬管理平台。
(四)属地派出所核验信息,生成电子养犬登记证。
(五)养犬人凭电子养犬登记证到办理登记的养犬登记点领取犬牌并绑定。
(六)单位养犬的,以具体管理责任人名义参照前述申请程序进行养犬登记。
四、处理违法违规养犬
(一)对群众举报、日常管理发现的流浪、无主犬只,由市公安局牵头或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捕捉并送至犬只收容场所。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由市农业农村局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依法予以经济处罚。
(三)根据《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未办理养犬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视情依法予以经济处罚。在城市携带犬只出户未佩戴犬牌、束犬链(绳)等措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视情依法予以经济处罚。
(四)根据《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未采取束犬链(绳)、
嘴罩等措施,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商场、学校,在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遛犬,由公安机关或者城市管理部门予以制止和批评教育。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强化工作保障。市公安局牵有关部门落实必要的人员、场所和经费等保障,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实施流、无主犬只捕捉、收容、无害化处理等工作,经费由市财政保障。
(二)开展排查整治。市公安局要联合市城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等单位及属地乡镇(街道),对中心城区内犬只数量、种类、免疫接种、涉犬纠纷等情况进行一次大摸排,掌握涉犬工作底数。严厉查处违规违法养犬行为,捕捉流浪、无主等犬只,查处非法犬只经营行为和取缔非法犬只经营场所。
(三)浓厚宣传氛围。通过电视、电台、网络、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全方位、多角度宣传中心城区养犬管理有关规定,提高群众文明规范养犬的自觉性,发动群众积极举报违法违规养犬行为,自觉参与养犬监督管理,形成人人支持、人人参与、人人监督的良好氛围。
瑞金市公安局
2025年7月24日
附件:关于做好中心城区养犬管理工作的起草说明
扫二维码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