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扫一扫
优化消费环境,提振消费信心,是经济发展的重要一环。2025 年,赣州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消费领域突出问题,以”守护消费”铁拳行动为抓手,从源头治理到末端监管,全链条发力,严肃查处了一批具有示范效应的重点案件。现将第二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会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会昌县某摩托销售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5月23日,会昌县市场监管局对会昌县某摩托车销售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11151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4月,会昌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案件线索,反映会昌县某摩托车销售部(以下称“当事人”)存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行为。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3月9日从浙江某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购进品牌电动自行车5辆。为促销,当事人在2025年3月22日售出其中3辆后,分别于3月27日、4月6日、24月7日协助消费者办理上牌手续。完成上牌后,当事人根据消费者喜好返回经营场所对上述3辆电动自行车进行改装:将鞍座尺寸由出厂的330mm,改为530至560mm不等;蓄电池型号容量由出厂的6-DZF-12ah铅酸蓄电池(4组×12V)更换为6-DZF-20ah铅酸蓄电池(5组×12V),额定电压由出厂的48V扩大为60V;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由出厂的 54kg,增重至92kg-96kg不等;由出厂自带脚踏装置拆卸为无脚踏装置;在鞍座两翼加装包围、行李箱。经比对,当事人上述改装导致车辆的脚踏装置、鞍座尺寸、蓄电池容量、额定电压、整车质量等关键参数与合格证载明信息及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严重不符。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会昌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电动自行车因其便捷、经济、环保等特点,成为居民主要的出行工具之一。部分经营者为追求利益的最大化,非法改装销售电动车,为道路交通安全、人身安全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本案的查处,是将电动车的安全隐患扼杀在了萌芽状态,有效保障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也是对电动自行车销售、维修行业的警示和震慑。
二、石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石城县某五金店销售未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案
2025年6月4日,石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石城县某五金店销售未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9816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3月18日,石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石城县某五金店(以下称“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有未标注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切割机和电缆,当事人未能提供有关产品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3月10日从南昌某焊接设备材料有限公司购进1台切割机,2025年2月、3月从南昌某市场购进电缆共27卷,以上货值金额共计6135元。案发时,当事人未能提供销售或记账相关凭证,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事后已在执法人员监督下将以上未标注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切割机和电缆退回厂家重新认证处理。当事人销售未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石城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商家销售未获国家强制性认证的电线电缆,极易引发短路、火灾等安全事故,直接威胁公共安全与群众生命财产。本案的查处既阻断不合格产品流通链条,消除安全隐患,更以刚性监管倒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切实筑牢公共安全防护网。
三、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赣县区某食品店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糖果案
2025年5月,赣州市市场监管局对赣县区某食品店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糖果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牛奶味硬糖30.2kg、罚款3020元的行政处罚。
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在某糖果(中国)有限公司委派的维权打假专员的协同下,依法对赣县区某食品店(以下称“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在其糖果销售区和商品仓储间发现待售的批号为2023091024A和2023080524A的牛奶味硬糖。经某糖果(中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糖果均系假冒其注册商标及公司名称、地址的产品。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2月从某贸易广场购进10箱(每箱5kg)上述牛奶味硬糖,放在店中销售,至案发之日,已售出19.8kg,剩余30.2kg未售出,违法经营额共计1510元。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无法提供上述侵权商品的供货商及合法来源。当事人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糖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赣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本案是市场监管部门依托政企协作机制,在商标权利人配合下精准打击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糖果的典型案例。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销售来源不明的侵权商品。执法行动有效维护了知名品牌权益,警示经营者必须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责任,杜绝侵权商品流入市场,切实保障食品安全与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瑞金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瑞金市某眼镜店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案
2025年7月7日,瑞金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瑞金市某眼镜店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4月15日,瑞金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本地多个学校的学生个人信息被瑞金市某眼镜店(以下称“当事人”)盗用。经查,当事人为营销推广经营的业务,在进入学校为学生检查视力过程中,未经学生及监护人同意,擅自收集消费者(学生)个人信息。随后,当事人利用所获信息,未经消费者(学生)同意,通过拨打电话、发送短信的方式,向其推送商业性营销信息。当事人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瑞金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本案系侵害未成年人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典型案件,商家未经同意滥用学生个人信息进行不正当竞争,精准推送垃圾广告、拨打消费者电话等,扰乱正常的市场经营环境,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市场监管部门秉持“护航消费”宗旨,聚焦消费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行为,通过查处此案达到以案释法、以案促治,推动形成“查处一案、警示一片、规范一域”的治理效果。
五、信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赣州某农业有限公司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行为案
2025年2月27日,信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赣州某农业有限公司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2月2日,信丰县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线索,反映赣州某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生产的“纯米汤皮丝”标签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4年11月20日”商品条形码为:6974869140068,通过中国编码官方系统查询,该条形码已经注销。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9月24日从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取得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有效期两年;2023年9月25日到期后当事人未办理条码续展,条码已自动注销。当事人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行为,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信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使用已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扰乱市场信息秩序,误导消费者选择,破坏公平竞争环境。依法查处此类违法行为,既是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与选择权的必然要求;也是倒逼企业合规经营、从源头遏制违法,促进诚信守法、公平有序的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六、大余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大余县某电动车经销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摩托车乘员头盔、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案
2025年2月28日,大余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大余县某电动车经销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摩托车乘员头盔、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没收不合格的摩托车乘员头盔1顶、罚没款1514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15日,大余县市场监管局对大余县某电动车经销部(以下称“当事人”)销售的型号为A3JD610X的摩托车乘员头盔进行监督抽查,经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工业产品检验检测院检测,检验结果为:“经抽样检验,该样品按GB811-2022《摩托车、电动车乘员头盔》标准判定,护目镜可见光透过率不符合标准要求。”。经查,当事人共采购上述不合格摩托车乘员头盔30顶,销售价25元/顶,除售出1顶用于监督抽检,其余均随车赠送完毕,货值金额共计750元、违法所得14元。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摩托车乘员头盔、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大余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摩托车乘员头盔、未落实质量安全责任违法行为的查处,既是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坚实守护,也为市场经营主体敲响了责任警钟。通过以案示警,促使经营者深刻认识到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重要性,从源头上阻断安全隐患产品流入市场的渠道。执法部门将坚持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产品质量违法行为,不断净化市场环境,为构建和谐有序、公平诚信的营商环境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七、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赣州某印刷包装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课业簿册(周记本)案
2025年6月17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赣州某印刷包装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课业簿册(周记本)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的课业簿册(周记本)220本,罚款288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2月,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工业产品检验检测院对赣州某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生产的课业簿册(周记本)进行抽样检验,检验报告显示:纸张定量(封面、封底)项目不符合QB/T1437-2023)《课业簿册》标准,D65亮度(内芯)、平滑度(内芯反面)项目不符合GB40070-2021《儿童青少年学习用品近视防控卫生要求》标准,检验结论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1月共生产上述不合格批次的课业簿册(周记本)240本,截至案发时,除抽样样品20本外,剩余220本均未销售,货值金额共计120元。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课业簿册(周记本)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赣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不合格课业簿册不仅直接影响使用功能,更因其可能含有有害物质(如荧光增白剂、亮度超标等)而严重威胁学生身体健康。通过严格依法对生产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课业簿册行为的查处,有效震慑了违法违规企业,阻断了不合格产品流入校园的渠道,切实守护了广大学生的健康权益与学习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