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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女性遭遇车祸,要求赔偿“奶粉钱”?瑞金法院判了!

转载 10032025/09/04 14:38:38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瑞金市人民法院 作者:瑞金网运营中心 1799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刚生了宝宝

却不幸出了交通事故

因治疗导致无法进行正常哺乳

宝妈起诉侵权人时

能否要求赔偿“奶粉钱”?

法院是否支持?

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








(图源网络)



案件简介

2024年2月某日下午,被告钟某驾驶小型轿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行驶至瑞金市某村时,因操作不当碰撞前方行人王某某(哺乳期妇女),造成原告王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瑞金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钟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王某某无责任。


原告王某某受伤后被送入瑞金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身体多处损伤。王某某住院伤愈出院后,与钟某、保险公司因赔偿问题(包括奶粉钱在内)无法达成协议,遂诉至瑞金法院。


对于王某某提出赔偿奶粉钱的问题,保险公司提出该费用并非本案交通事故导致的直接损失,也不属于法定损失赔偿范围,更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因此拒绝赔偿。




法院审理

瑞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次交通事故发生时,原告正处于哺乳期,因交通事故受伤治疗导致无法进行正常哺乳,原告由此购置奶粉替代系合理、必要的支出,是本次交通事故对哺乳期的原告造成的直接损失,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根据原告的伤情、治疗、医嘱、哺乳的时间及女性哺乳期的生理特点等,认定原告无法正常哺乳的期限以6个月为宜,遂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王某某相应的“奶粉钱”。





法律链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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