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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耕耘,一分收获”,不仅是中国人朴素的价值共识,更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底层逻辑,按时足额支付报酬,则是对劳动价值最基本的尊重与捍卫。然而现实中,部分用工方却将劳动者的汗水与付出抛诸脑后。当“耕耘”与“收获”的天平失衡,当劳动权益被肆意践踏,法律绝不会缺位。
案情回顾
2021年8月,庞某某承接了瑞金某基建项目中管道安装及室外电缆井砌建小项目,之后招聘了聂某某等工人进场施工,同年12月,因原材料供应不足导致停工。停工后,聂某某等工人向庞某某讨要工资,庞某某承诺在公司结算到工程款后支付工资。庞某某得到20万元工程款后,仅拿出部分工程款向工人支付工资,尚欠聂某某等21名工人工资7万余元,剩余资金均被其用于偿还私人借款等其他用途。聂某某等人再次向庞某某讨要工资时,庞某某以离开瑞金、拒接电话等方式逃避支付工资。

聂某某等21名工人以庞某某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被拖欠工资为由,到瑞金市人社局投诉,后瑞金市人社局工作人员多次通知庞某某处理欠薪事宜,庞某某均未配合。随后,瑞金市人社局向庞某某送达《劳动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支付拖欠员工的工资,庞某某仍以逃避方式拒不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

2024年7月31日庞某某被抓获归案。案发后庞某某在其家属的协助下将拖欠的21名工人工资74663元退缴至瑞金市公安局,随后瑞金市公安局将上述款项发放给聂某某等21名工人。
处理结果

经瑞金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庞某某在收到《限期整改指令书》后,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21名劳动者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7466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瑞金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判决庞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维持基本生活的核心保障,直接关系到其家庭经济来源和社会稳定。拖欠劳动报酬属违法行为!当劳动者感受到自身合法利益被侵害时,要学会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合法权益,及时求助相关部门妥善处理。而作为发放劳动报酬一方,在收到有关部门通知后,应当立即将拖欠薪资及时发放,不可找各种理由搪塞、恶意拖欠。
遭遇恶意欠薪的劳动者可通过以下途径理性维权:1.通过工会与用人单位协商;2.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3.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调解;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要注意固定和保存劳动合同、工作证(工卡、厂牌、出入证等)、收入证明(如工资条)、工作证明(考勤表、签到表等)、派工单等能够证明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以及收入、工作时间等相关的证据材料。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