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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名监事卸任无门?瑞金法院“出手了”

转载 10032026/01/04 12:07:04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江西政法网、瑞金市人民法院 作者: 692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未参与公司经营与管理,也未领取过公司的报酬,与公司无实质关联,却被登记为公司监事,遭遇卸任无门时,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何涤除这“被挂名的”监事身份?日前,瑞金市人民法院就审结一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明晰了挂名监事涤除身份的司法裁判规则,为遭遇同类困境的当事人指明了维权路径。

案情简介

2016年,小赵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挂名”担任关联公司的监事职务。然而该关联公司成立后,小赵从未实际履职、未参与经营管理,也未获取任何报酬。此后,小赵多次联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要求涤除自身监事职务,但对方以各种理由拖延,直至失联至今也未予办理。小赵到有关部门前往办理,得到的答复却是该公司成为了失信企业,不能办理股东、监事等变更登记事项,并且办理登记事项需要法定代表人通过登记注册身份验证作人脸识别实名认证。无奈之下,小赵诉至瑞金法院,请求判令公司涤除其监事登记事项。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基于民法自愿原则及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有权变更监事人选,监事亦有权辞去该职务。登记应先依章程规定,通过公司内部自治途径解决。只有在公司内部治理程序失灵的情况下,才能诉诸司法救济。本案中,小赵虽然在该公司登记为监事,但其并未实际该公司的经营管理,也未领取过报酬,故与该公司之间不存在实质性的利益关联,从根本上不具备履行职责的基本条件和能力,不宜再担任该公司的监事。且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早已处于失联状态,小赵多次催告该公司及公司股东请求涤除监事职务均无果,故小赵目前无其他有效内部途径解决。结合上述情况及各因素综合考量,法院最终判决该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前往工商登记机关办理涤除小赵作为该公司监事的备案登记事项。

启示意义

公司监事会肩负着监督公司财务状况、规范公司运营管理的职责,是现代公司运行结构的重要一环。需要注意的是,一些企业为了规避法律风险、逃避债务或满足注册登记要求,以“走个形式”“不需要你担责”等说辞,诱使法律意识淡薄的朋友、员工等挂名担任“董监高”。被挂名的人员大多对企业实际经营状况不知情,却在公司出现债务纠纷、税务问题或违法行为时,莫名其妙地成为“背锅侠”。一旦陷入“挂名”泥潭,想要脱身往往困难重重。提醒广大群众擦亮眼睛,提高法律意识,充分认识到担任“董监高”的责任和潜在隐患,拒绝违法“挂名”。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九百三十三条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本法第六十九条、第八十三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监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监事会成员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七十七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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