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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盗窃财物
却妄图以“闭口不谈”
来逃避公安机关打击处理
殊不知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近日
瑞金警方依托完整证据链条
“零口供”将两名盗窃犯罪嫌疑人
依法刑事拘留
有力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2026年1月14日上午
刑侦大队接群众报警称
停放在路边的摩托车被盗
民警通过技术手段锁定嫌疑人刘某文
并于1月16日将其抓获归案
到案后刘某文拒不供述犯罪事实
在完整的证据链条之下
民警最终以“零口供”
将犯罪嫌疑人刘某文依法行政拘留
目前被盗摩托车已追回
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2026年1月15日
云石山派出所接报警人丁某称
家中烟酒等财物被盗
民警立即出警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最终通过技术手段锁定犯罪嫌疑人刘某
经查
刘某对其潜入丁某家中盗窃财物的
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刘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什么是“零口供”
“零口供”不是没有口供,而是没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其实施或参与实施犯罪行为的口供,通常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犯罪嫌疑人根本否认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另一种情况是犯罪嫌疑人只供述自己的行为,但否认其主观上对所实施的是犯罪性质的行为具有明知。
虽然没有以上口供,但是有完整的证据链条指向违法犯罪事实的,仍然可以指控其犯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警方在此正告不法分子
切莫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任何违法犯罪行为
都难逃法律的制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