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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催办!瑞金9人存在违法违规情况

转载 10032026/03/17 15:41:54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瑞金网综合瑞金市人民政府网 作者:瑞金网运营中心 2161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关于日东水库库区管理范围内筑坝拦汊责令催办落实拆除的公告


为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瑞金市水利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于2025年4月27-28日组织工作人员对日东水库库区管理范围内存在的违法违规情况,开展了专项执法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一、刘茂生、刘茂有、谢长保,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在日东水库库区管理范围内筑坝拦汊,库汊位于日东乡炉坑村乌一手小组,在乡村道路旁上下游筑坝拦汊三个,库汊一为刘茂生、刘茂有筑坝拦汊,坝长80米,坝宽5米,坝高3米,水面面积25亩;库汊二为刘茂生筑坝拦汊,坝长80米,坝宽6米,坝高4米,水面面积为20亩;库汊三为刘茂生、谢长保筑坝拦汊,坝长100米,坝宽8米,坝高6米,水面面积60亩

二、刘茂有,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在日东水库库区管理范围内筑坝拦汊,库汊位于日东乡炉坑村岽背坑小组,坝长29米,坝宽3米,坝高4米,水面面积10亩,投饵养殖。

三、管祖华,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在日东水库库区管理范围内筑坝拦汊,库汊位于日东乡炉坑村新营下小组,筑坝拦汊形成三个库汊左右梯级,前一库汊坝长41米,坝宽4米,坝高4米,水面面积15亩,右二库汊坝长28米,坝宽1.5米,坝高2米,水面面积5亩。左三库汊坝长27米,坝宽2米,坝高3.5米,水面面积8亩。

四、管瑞东,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在日东水库库区管理范围内筑坝拦汊,库汊位于日东乡炉坑村连档坑小组,坝长30米,坝宽2米,坝高3米,水面面积10亩。

五、杨德林,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在日东水库库区管理范围内筑坝拦汊,库汊位于日东乡炉坑村岽背坑小组,坝长20米,坝宽2米,坝高3米,水面面积5亩。

六、杨瑞平,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在日东水库库区管理范围内筑坝拦汊,库汊位于日东乡炉坑村营下小组知公任筑坝拦汊上下级三个,库汊一坝长30米,坝宽5米,坝高4米,水面面积为60亩,坝面为现有乡村公路,水泥路面。上游库汊二坝长44米,坝宽4米,坝高3米,水面面积15亩,库汊三坝长32米,坝宽5米,坝高8米,面积3亩,无法蓄水。

七、杨小明,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在日东水库库区管理范围内筑坝拦汊,库汊位于日东乡炉坑村营下小组杨公坑地段,坝长28米,坝宽2米,坝高3米,水面面积3亩。

八、杨瑞文,你(单位)未经批准在日东水库库区管理范围内筑坝拦汊,库汊位于日东乡湖陂村新湖陂小组,上下级二个库汊,库汊一坝长49米,坝宽4米,坝高4米,水面面积20亩。库汊二坝长37米,坝宽4.5米,坝高4米,水面面积15亩。

上述人员未经批准在日东水库库区管理范围内筑坝拦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和《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四)在水库内筑坝拦汊或者填占水库”。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

我局分别于2025年6月23日在瑞金市政府水利局门户网进行了《关于日东水库库区管理范围内筑坝拦汊责令整改的公告》;于2025年7月18日在瑞金市政府水利局门户网进行了《关于日东水库库区管理范围内筑坝拦汊责令限期拆除的公告》。限拆期限于2025年8月8日到期,你(单位)逾期未完成整改,也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向法定机关或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现责令催办你(单位)在2026年3月25日18:00 时前落实对筑拦库汊所建坝体进行拆除,与日东水库库区联通。逾期我单位将依法进行强行拆除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可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瑞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瑞金市人民法院或于都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

钟建平 电话:15879729707

方国军 电话:13879770311

2026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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