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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商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规范商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行为,维护租赁市场秩序和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住建部《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商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区范围商品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瑞金市住建局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四)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三、下列情形的租赁房屋不予办理登记备案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记载的信息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出租人的姓名(名称)、住所; (二)承租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 (三)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 (四)其他需要记载的内容。 五、自通知之日起,市住建局下属瑞金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将组织对全市房屋租赁市场进行清理检查,并提供租赁登记备案服务。在此欢迎广大群众对各类违法的商品房屋租赁行为向市住建局进行投诉、举报。 六、商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受理单位:瑞金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市行政审批局2号楼34号窗口)。 咨询投诉电话:0797-2522622。 瑞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