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未审核或下架中,当前页面为预览效果,仅管理员可见
撤销生母监护权!瑞金6岁孩童归姑妈抚养
转载
瑞金网-小橙子6666于 2021/11/23 20:28:45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瑞金市人民法院
作者:瑞金网
298211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被监护人小强(化名)的父亲于2015年7月意外去世,同年12月,小强作为遗腹子在江西南昌出生。因小强母亲不愿承担抚养小强的责任,小强出生后即由其祖母带回瑞金市瑞林镇生活。2019年,因小强的祖父又不愿承担抚养小强的责任,为了小强的健康成长,小强祖母带着小强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跟随小强的姑姑郭某某和姑父夏侯某某生活,郭某某和夏侯某某自此承担起了抚养教育小强的责任,并在生活中扮演着小强父母的角色。因小强即将达到小学入学年龄,根据惠阳区的户籍和招生政策,郭某某和夏侯某某必须取得小强的监护权方能为小强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取得入读公立小学的资格。郭某某、夏侯某某因此向本院申请撤销小强生母和其祖父对小强的监护权,并指定郭某某、夏侯某某为小强的监护人。
2021年11月1日,瑞林法庭法官收到该案后,第一时间联系了本案双方当事人,了解了上述案件事实,并征求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因双方当事人对撤销并重新指定监护人达成了一致意见,且该变更也有利于小强的健康成长,因此法官在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后,当庭作出了撤销被申请人小强生母和其祖父对小强的监护资格,指定申请人郭某某、夏侯某某为小强的监护人的终审判决。申请人郭某某、夏侯某某收到判决后,为感激办案法官耐心办案为民解忧,特地赠予法官一面锦旗。
《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