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阅读:因这事,瑞金一加油站老板被判刑!
分享文章

微信扫一扫

参与评论
0
当前位置:首页 / 瑞金信息 / 要闻 / 正文
信息未审核或下架中,当前页面为预览效果,仅管理员可见

因这事,瑞金一加油站老板被判刑!

转载 瑞金网-小橙子66662022/01/26 19:30:24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红都检察 作者:瑞金网 269313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汽油已经成为老百姓日常出行的必需品,有些人便从中嗅到的赚钱的商机,开始在人流密集的乡村私设加油站非法公开销售汽油,孰不知,非法销售汽油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


近日,由瑞金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钟某某非法经营汽油案,经法院判决,钟某某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案情回顾


2018年2月6日以来,被告人钟某某在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瑞金市九堡镇堑下村经营“某某石化”加油站,加油站设置2台“正星”牌加油机,2把加油枪,销售油品为92#汽油。钟某某通过非正规渠道购进汽油,参照“中石化瑞金九堡”加油站每日的销售单价对外销售汽油和柴油。至2021年7月23日案发,钟某某经营的加油站共对外销售92#汽油232255.54升,销售金额1461901.35元。2021年7月23日,民警在“某某石化”加油站储油罐查获92#汽油4280KG。经鉴定,储油罐内92#汽油价值40788.4元。

2020年7月1日,商务部废止《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成品油批发、零售以及仓储资质不再要求行政审批许可。未办理成品油经营许可证经营汽油的行为,为什么还构成非法经营罪?


虽然经营汽油不再需要办理《成品油经营许可证》,但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汽油属于《危险化学物品名录》规定的物品,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是国务院颁发的行政法规,因此,未办理《危险化学物品许可证》的行为属于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汽油属于我国限制买卖的物品,未办理《危险化学物品许可证》经营汽油,达到情节严重,就涉嫌非法经营罪。

检察官提醒


通过开设加油站经营汽油,满足老百姓日常出行需求,获取个人利益,应当得到鼓励和支持。但法治社会,应当严格遵循法律规定,按照经营业务规范要求,依法向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审批、许可,合法、正当开展经营活动,切莫以身试法,否则换来的只能是身陷囹圄,人财两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已有0人点赞

0条评论

 
承诺遵守文明发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0/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