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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赣州市市场监管部门持续推进深化养老服务领域突出问题整治,聚焦养老服务领域虚假宣传、欺诈诱导消费和养老机构食品安全等群众关切问题,依法查处了一批典型违法案件。为充分发挥案例震慑作用,引导经营主体诚信守法经营,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宁都县某养生馆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2025年12月,宁都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当事人在经营场所组织60余名老年人观看某蜂胶产品宣传视频,宣称该产品具有降血糖、降血脂、清除血管血垢、恢复血液循环等疾病治疗功效,当事人行为属于对商品功能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2026年1月,宁都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赣州某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2026年2月,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赣州某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销售熊胆粉的过程中,采取播放PPT和现场讲解等形式,对来访客户扩大宣传熊胆粉功能及主治范围,当事人行为属于对商品功能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2026年6月,赣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瑞金市某食品店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2026年4月,瑞金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当事人以免费试用“某品牌负电治疗仪”等方式,吸引老年人前往当事人经营场所,通过播放视频、图片、PPT演示文稿,向老年消费者宣传其经营的“某品牌负电治疗仪”可调治冠心病、心律失常、神经官能性心脏病、高血压、脑血管疾病等二十九种病症。经核实,该产品为二类医疗器械,不具有当事人所宣传的功能,当事人行为属于对商品功能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2026年6月,瑞金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瑞金市某食品店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2026年3月,瑞金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投诉举报,依法对瑞金市某食品店进行了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聚集众多老年人在其经营场所以“讲座”“上课”等形式,对所售某品牌橘红片等商品进行夸大、虚假宣传,欺骗诱导消费者,当事人使用的PPT课件页面中宣称该产品具有止咳化痰、健脾理气润肠通便、清热除湿、抗氧化、可治疗哮喘、气管炎、支气管炎等功效,当事人行为属于对商品功能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2026年6月,瑞金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信丰县某保健食品店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2026年4月,信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召集50余名老年人集中听取讲座,并现场发放标注“蜂蜜中医偏方”的宣传单,宣称其经营的某品牌蜂胶软胶囊等系列产品具有降血压、降血脂、治疗咽炎和肺炎等疾病治疗功能。当事人行为属于对商品功能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2026年6月,信丰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石城县某养老机构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案情介绍:2026年4月,石城县市场监管局琴江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食堂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发现烹饪区摆放着1桶某品牌四川豆瓣,已超过保质期9天。经查,涉案某品牌四川豆瓣在餐饮环节中有使用,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涉案某品牌四川豆瓣在超过保质期后未使用。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2026年6月,石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某品牌四川豆瓣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下一步,赣州市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从严执法,集中力量整治养老服务领域虚假宣传、价格欺诈、无证生产经营、非法添加、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