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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金一男子拒执罪刑事自诉,追回债权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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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金网-小橙子6666于 2022/01/27 20:24:24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瑞金市人民法院
作者:瑞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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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人邓某某与李某等人民间借贷纠纷,法院审理后判决李某等人偿还邓某某借款236万元及逾期利息,判决生效后,邓某某申请了强制执行。2021年10月13日,邓某某向法院提起自诉,指出李某为达到转移财产的目的,通过他人账户收取其在其他法院执行案件中享有的案件标的款220万元,导致邓某某的生效判决不能执行,故控诉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案件受理后,法院依法传唤被告人李某,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慑于刑事追诉的压力,向自诉人邓某某主动提出执行和解,并于2021年12月履行了200万元的还款义务。自诉人邓某某后撤回了刑事自诉。法院对李某拒不执行判决的行为,予以罚款一万元。近年来,瑞金市人民法院不断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力度,对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将相关线索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符合刑事自诉条件的,支持债权人提起刑事自诉,依法维护司法权威及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该罪的犯罪主体包含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自然人或者单位。
“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既包括刑事判决与裁定,也包括民事、经济、行政等方面的判决与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是指以下情形: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5、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被执行人抗拒执行的行为,不仅使生效法律文书变成“一纸空文”,造成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实现,而且会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和法治权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自诉案件立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