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扫一扫
一、债权申报需提交的材料
(一)债权申报填报材料及债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1、《债权申报登记表》;
2、《债权计算清单》;
3、《债权申报证据清单》;
4、《债权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5、《关于同意采用网络(数据电文)方式送达文书、表决投票声明》;
6、《债权申报回执》;
7、债权人主体资格材料:法人债权人提供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均需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名并捺印确认)。自然人债权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名捺印);
8、委托代理材料:委托代理人申报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签字并捺印确认),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原件)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二)证明债权发生事实及其数额的材料
1、债权基础文件及债权人的支付凭证,如合同、协议、借条、欠条等各类债权合同文书原始材料及票据、转账流水、对账单等原始履行凭证原件(核对后归还)和复印件。
2、债权人主张债权(或请求偿债)的相关证明资料,如催款、催收通知及送达证明文件等。
3、债权如有担保的,还须提交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等相关合同及相关的登记证件(包括但不限于他项权利证)等担保原始材料原件(核对后归还)和复印件。
4、债权的发生及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债权转移、债务承担、合同转让、债权债务重组、抵销、清偿)等原始材料原件(核对后归还)和复印件。
5、债权如涉及诉讼、仲裁、调解、保全、执行,则须提交诉讼、仲裁、调解、保全、执行有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已经判决正在执行或正在进行中的案件的起诉书、仲裁申请书、诉讼保全申请书、保全裁定书、判决书、判决生效证明、调解书、裁决书、执行申请书、法院执行裁定书、法院执行案件通知书等)原件(核对后归还)及复印件。
6、能够证明债权发生、变更、存续、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及其金额等情况的其他材料原件(核对后归还)及复印件。
二、债权人提交资料的要求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向管理人提交与证据原件完全一致的复印件申报材料一式二份。债权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在申报材料的每一页上签名或盖章确认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并须提交申报材料的原件供管理人核对。材料装订顺序要求:请按照《债权申报登记表》、《债权计算清单》、《债权申报证据清单》、《债权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关于同意采用网络(数据电文)方式送达文书、表决投票声明》、《债权申报回执》、债权人主体资格材料、委托代理材料、证明债权发生事实及数额的所有证据材料的顺序依次装订。(模版详见文末附件,请债权人根据自身情况自行下载打印、填写)。
三、受理债权申报时间及地址
1.债权申报期间:2022年1月28日至2022年3月13日。
2.债权申报地址:
申报地址一:江西省瑞金市象湖镇瑞金大道站前商业广场;
申报地址二:江西省赣州市新赣州大道阳明国际中心2号楼7层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
温馨提示:债权人进行债权申报前,请提前与管理人电话联系。
3.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李律师,联系电话:18670147268;
蔡律师:联系电话:18172732137;
刘律师,联系电话:18507972725。
四、债权申报须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人在申报债权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未到期的债权,自破产重整申请受理时(即2022年1月27日)视为债权到期;
2、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重整申请受理时(即2022年1月27日)停止计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为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
3、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债权;
4、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5、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6、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可就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7、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8、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9、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受理破产重整的,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五、未申报或逾期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未申报或者逾期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
1、债权人未申报债权,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2、债权人未申报债权,已分配的财产不对其补充分配。即使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仍不再补充分配,且债权人还应该承担因审查、确认补充债权产生的相关费用。
3、如债务人进入重整程序,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债权人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债权人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4、如债务人进入破产和解程序,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债权,在和解协议计划执行期间债权人不得行使权利;债权人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六、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召开
瑞金市长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2年3月28日14时30分,在瑞金市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地址:江西省瑞金市七彩大道西侧)召开。
注意事项: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和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通知
瑞金市长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二二年二月七日
扫描二维码,下载附件:
1、瑞金市长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债权申报指引
2、瑞金市长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债权申报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