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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金一杀人犯获减刑!

转载 瑞金网-刘2019/05/14 08:36:22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作者:瑞金网 496433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江西省赣州监狱

提请罪犯林小宁减刑建议书

(2019)赣赣州狱减字第13号


罪犯林小宁,男,197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 江西省瑞金市人。高中文化,务工,群众。现在江西省赣州监狱服刑。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1日作出(2013)赣中刑一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林小宁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3000元。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4日作出(2013)赣刑一复字第25号刑事裁定,核准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赣中刑一初字第17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林小宁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5日以(2016)赣刑更14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权利终身。于2013年12月09日投入江西省赣州监狱服刑。主要从事外加工劳动。


罪犯林小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1月至2019年2月,获得以下奖励:


监狱考核表扬8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小宁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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