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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监狱
提请罪犯林小宁减刑建议书
(2019)赣赣州狱减字第13号
罪犯林小宁,男,197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 江西省瑞金市人。高中文化,务工,群众。现在江西省赣州监狱服刑。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1日作出(2013)赣中刑一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林小宁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3000元。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4日作出(2013)赣刑一复字第25号刑事裁定,核准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赣中刑一初字第17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林小宁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5日以(2016)赣刑更14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权利终身。于2013年12月09日投入江西省赣州监狱服刑。主要从事外加工劳动。
罪犯林小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1月至2019年2月,获得以下奖励:
监狱考核表扬8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小宁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