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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金:4人合伙办厂,7人先后投案或被抓获

转载 瑞金网-小橙子66662022/05/27 20:00:28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瑞金市人民法院 作者:瑞金网 362649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审结一起严重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近日,瑞金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污染环境案,张某等七名被告人在瑞金市某乡无证经营炼铅厂,非法处置危险废物191.85吨,后果特别严重,被依法判处刑罚。同时法院对张某等七名被告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判处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019年10月中旬,张某、龙某某、林某某、张某某四人商定合伙开办炼铅厂,其中张某出资120万元,负责财务管理;龙某某出资40万元,负责管理厂里的具体事务;林某某出资160万元、张某某出资80万元,二人不参与管理。商定后,四人先在福建省龙岩市雁石工业区租用某公司厂房进行炼铅。后该炼铅厂因环保不达标且未办理行政审批手续,被当地相关职能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拆除相关设备。

2019年12月,被告人张某、龙某某找到被告人肖某某,让其负责厂房选址,打算在瑞金市重新开办炼铅厂。肖某某遂介绍被告人谢某某与张某、龙某某认识。谢某某在瑞金市某乡某村租下一块荒地提供给张某、龙某某等人办厂使用。后肖某某与张某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肖某某负责协调沟通好与当地政府和村民的关系,每生产一个月支付肖某某5万元作为保证炼铅厂顺利生产不被查处的活动费用。2020年1月,肖某某找人搭建钢棚厂房,于5月完工。之后,张某、龙某某安排被告人殷某某将原炼铅厂的设备拉到瑞金新建的厂房内安装,并由殷某某组织工人生产,同时协助炼铅厂购买废旧铅蓄电池、销售铅锭过磅等事务。

该炼铅厂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于2020年5月28日正式投产。因该厂将拆解出的电池隔板放入熔炉内冶炼铅锭,其烟囱冒出大量黑烟,周边散发出恶臭难闻的气味,造成当地群众呼吸不畅,农作物叶片变黄变红,起黑点,导致农作物大量枯萎状况,粮食大量减产。2020年6月1日,当地村民不满,反映到厂里和当地村委会。张某、龙某某、肖某某、谢某某等人商量由谢某某出面找当地干部协调处理。2020年6月2日,赣州市瑞金生态环境局接到举报,查处该非法冶炼厂,并当场查扣厂房内存放的电池隔板28.7吨、铅锭18.4吨、电池外壳9.25吨、废灰2吨、叉车三辆、熔炉生产线一条(配套有废气除尘设施一套)等物品。经查,至案发止,该炼铅厂共计购买废旧铅蓄电池298.925吨,从废旧铅蓄电池中拆解下电池隔板284.054吨,冶炼了255.354吨电池隔板,炼制成铅锭183.03吨,其中164.63吨、电池外壳10.36吨铅锭已销售,非法收入共计216.494元。经鉴定评估:该非法炼铅厂原材料(含废铅蓄电池中废电解液、铅极柱及铅合金隔板、铅膏和螺钉等)及拆解冶炼产生的污染物(晶体渣堆、飞灰、废渣堆、电池隔板、废气等)为危险废物;本次事件废气排放对周边大气造成了污染,对周边农田农作物损害的价值量化为5.42万元;对危险废物的清运处理费为6.04万元,危险废物处理费为12.09万元,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为9.8万元,共计27.93万元。根据现场扣押的电池外壳9.25吨推算,该案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在191.85吨以上。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等七人先后投案或被抓获,到案后分别退缴了违法所得,赔偿了对村民水稻造成的损失5.4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龙某某、林某某、张某某、殷某某、肖某某、谢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191.85吨以上,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判处被告人张某等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至一万元不等,没收扣押在案的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物品,追缴没收各被告人违法所得及用于犯罪的资金共计244.794元。其中根据被告人殷某某、肖某某、谢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认罪表现,依法宣告该三被告人缓刑。此外,被告人张某等人共同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法院依法判处其连带承担赔偿损失27.93万元。该案经瑞金市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后,部分被告人上诉。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已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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