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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那么,现实中,如果债务人死亡,是“人死债消”还是“父债子还”呢?
近日,瑞金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
你们是他的近亲属,怎么会没关系呢?你们理应承担还款责任!
沈某向原告谢某借款8000元,原告谢某依约交付了借款,沈某也出具了借条,双方形成了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沈某死亡后,其近亲属即四被告未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那么四被告作为沈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应当依法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沈某的债务。故法院依法判决四被告在继承沈某的遗产价值范围内偿还原告谢某借款8000元。
本案是典型的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首先,要查明原告与被继承人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其次,要查明继承人(即被告)是否放弃继承、继承人所得遗产实际价值等事实,该事实的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最后,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依法判决继承人(即被告)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承担的债务。
总之,在债务人死亡的情况下,“父债子还”是附条件的,如父无财产或子未继承,那么法院将难以支持债权人的诉请。当然,“人死债消”的说法也不完全成立。
法律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