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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头息”,一般是指借款人提供借款时,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利息,导致借款人实际借到的本金要低于约定的借款数额。那么还款时应当以哪个数额为准呢?近日,瑞金市人民法院叶坪法庭审理了一起“砍头息”的民间借贷纠纷。
据悉,2021年6月21日,朱某因资金周转向某商会借款50000元,并于当日向商会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期为4个月,按月利率1.2%支付利息(利息放款前支付),借期届满一次性归还借款。某商会于2021年6月23日预先扣除4个月的利息2400元后,将借款47600元转账支付至被告朱某账户。因朱某未按约定还款,某商会起诉至法院,要求朱某归还借款及支付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本案中,朱某实际收到的借款金额为47600元,故法院判决朱某向某商会归还借款本金476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砍头息”因违反法律规定,虽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不具有法律效力。借款时被“砍头息”,还款时应以实际借款数额计算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