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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存储危险物质
一旦发生泄漏或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近日,瑞金公安查处一起
非法存储危险物质案
嫌疑人被行政拘留!
6月26日,瑞金公安接群众举报:象湖镇河背街居民胡某在家中存放大量液化气罐,存在安全隐患。接报后,我局领导高度重视,指示治安大队快速依法查处。治安大队立即联合市住建部门对胡某家进行检查,发现瑞金某液化气站送气员胡某家中存有大量气罐,系其在送气过程中将装满的液化石油气80罐、空罐71个违规储存在家中,严重威胁周边群众安全。
那么,胡某的行为违反了什么规定?
《城 镇 燃 气 管 理 条 例》第十八条
《城 镇 燃 气 管 理 条 例》第二十八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胡某没在规定时间内为用户送气,私自将燃气存放家中,该行为存在很大安全隐患,一旦发生事故,家里及周围住户的安全都将受到危害。
而作为经营者的液化气公司,管理责任不到位,也将接受相应处罚。
那么,问题来了,怎么判断在不具备安全场所储存燃气?如何和我们家中放置的燃气区分?
根据《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相关要求,储存充气气瓶的单位应当有专用仓库存放气瓶,气瓶仓库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个人瓶装燃气存放不能超过3瓶。所以,我们家中储备燃气瓶的,切不能超过3瓶以上!!否则,也是违法行为。
燃气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社会稳定。各单位和个人务必高度重视,确保燃气管理依法依规。同时,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也将加强打击非法经营力度,全力杜绝燃气安全事故发生。
第十五条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八)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九)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
第二十八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六)盗用燃气;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第三十三条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