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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197万元!瑞金这个“老板”被判刑!

转载 10032023/07/18 19:58:44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红都检察 作者:瑞金网 201865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案情回顾

尹某(另案处理)找到被告人张某,让其注册一家公司并办理公司账户,谎称提供给外地的淘宝、拼多多的商户使用,每个月可以得到1500-2000元的租金。

在尹某的引导下,张某将自己的身份证正反面拍照,并按要求填写电子申请表,办理了营业执照,后来又配合通过银行核实办公场所,然后办理了公司账户和K宝,将银行卡和K宝交给尹某。


经查,上述公司账户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流水金额共计197万余元。

处理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在没有正常经营行为的情况下办理公司营业执照、担任法人代表,并将公司账户出租给他人使用,导致该账户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瑞金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检察官提醒


明明没有经营行为,却让你注册公司,请一定谨慎,这很可能是被犯罪分子利用;大家一定要保持清醒,千万不要将自己的银行卡账户出借、出租、出售给别人,贪图小利迟早会造成恶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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