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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合伙人30万,瑞金一男子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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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于 2023/07/25 19:33:04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红都检察
作者:瑞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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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程某某与刘某某、杨某某、谢某某等共同出资,合作承包某林场的毛竹林地,由程某某全权代理与林业发展公司签订承包合同。签订好合同之后,程某某跟其他股东说这份合同的租金太高不划算,要求大家再集资,由他去签订一份租期长、租金便宜的新合同。最终刘某某、杨某某、谢某某三人分别出资10万,交于程某某。然而,程某某收到追加的30万元后,并未与林业发展公司签订新的合同,而是用于自己购买房产。后在多名股东的要求下,程某某提供了一份在原有合同的基础上篡改的假合同,股东们信以为真。但是按照原有的真实合同,因未按期缴纳租金,原林地已被重新发包给其他人经营,股东发现后遂报警。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合伙人30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退还被骗资金、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经瑞金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决程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委托他人签订合同,一定要多留个心眼,要注意与合同的另一方核实签订的情况,多多询问了解进度,如遇诈骗,第一时间报警处理。《中华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