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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执罪案曝光!瑞金一“老赖”被倒逼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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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于 2023/09/20 15:43:30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江西商报
作者:瑞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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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9日上午赣州市政府新闻办联合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赣州法院打击拒执犯罪执行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会上获悉,2023年1至8月,全市法院拒执罪立案309案375人,其中公诉立案28案31人,自诉281案344人,打击案件数及被打击被执行人数位居全省前列。2023年,全市法院组织开展打击拒执犯罪执行专项行动,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力度,赣州中院选取十件打击拒执犯罪典型案例,在会上进行公布。
——被告人林某存在拒不报告财产、转移隐匿财产、辱骂执行法官等多种拒执行为,定南县人民法院依法发出逮捕令,进行网上追逃。 【基本案情】自诉人温某与被告人林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定南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9日判决林某向温某支付工程欠款175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林某未履行付款义务,温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被告人林某拒不报告财产,并出言辱骂执行法官。2022年6月27日,执行法官根据举报线索“空降”南康,将正在饭店请客吃饭的林某拘传到案。经搜查,发现林某使用他人银行账户进行大额交易,结合其拒不报告财产并辱骂执行法官的情形,该院依法对其罚款三万元。后林某与温某达成执行和解,先行支付两万余元,约定剩余款项两个月内付清。 履行期限届满后,林某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执行法官赴南康蹲守林某无果。2023年3月,温某认为林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涉嫌拒执犯罪,遂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法院依法立案受理,经审查认为被告人林某存在使用他人账户转移大额财产、违反限制高消费令、拒不报告财产、辱骂执行法官等多种拒执行为,且经罚款后仍拒不履行,情节严重,遂依法对其发出逮捕令,进行网上追逃。南康区某派出所将睡梦中的林某抓捕归案。4月4日,在面临刑事制裁的强大压力下,林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支付剩余20余万元工程款,并取得温某的谅解。自诉人温某遂向法院撤回刑事自诉,法院审查后依法裁定准许撤诉。 【典型意义】本案中,被告人自恃人在外地,拒不报告财产,转移隐匿财产,并出言辱骂执行法官,经司法惩戒后,仍然“二次失信”。法院依申请人申请启动刑事自诉程序,依法发出逮捕令,移送公安机关进行网上追逃,有力地打击了其抗拒执行的嚣张气焰。 ——被告人曾某收到财产报告令后,拒不申报财产,经司法拘留后,仍不履行,符合法律规定的“违反财产报告令经惩戒后仍不执行”情形,会昌县人民法院以拒执罪自诉程序立案追责。 【基本案情】自诉人会昌某汽车公司与被告人曾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会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曾某向会昌某汽车公司支付垫付款75550元。判决生效后,曾某未按判决履行义务,会昌某汽车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立案后,向曾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因其未履行义务亦拒不申报财产,该院对其采取了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措施。曾某承诺会立即支付欠款,但之后便隐匿行踪,致使执行法官多次到其家中拘传未果。会昌法院依托与公安局成立的执行工作站,强化执行联动,向执行工作站推送许某执行案件信息,用时不到三日,派出所民警向法院提供了许某的行踪线索,执行法官迅速出警将其拘传至法院。曾某仍拒不履行,该院遂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并引导申请人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符合自诉立案条件,予以立案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一直说“没钱还”的曾某迫于刑罚压力主动说“我要还”。2023年7月11日,曾某一次性支付75550元执行款。会昌某汽车公司遂向法院申请撤回刑事自诉。该院对曾某罚款3000元后,依法裁定准许撤回自诉。 【典型意义】本案中,被执行人负有报告财产的义务,但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拒不报告财产,且采取隐匿行踪方式逃避执行。经司法拘留后,仍拒不履行。会昌县人民法院引导申请执行人提起拒执罪刑事自诉,迫使其主动履行。本案是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刑事追责的典型案例,对拒不报告财产的被执行人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 ——被告人梁某艺微信流水收支巨大,且高额消费购买彩票,经司法拘留后仍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被安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基本案情】被告人梁某艺向原告罗某鸿借款35万元到期后一直未归还,罗某鸿遂将其诉至法院。2021年12月,安远县人民法院判决梁某艺归还罗某鸿借款本金35万元及利息。 2022年1月,该案进入执行程序。法院向梁某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但梁某艺自认为其在外省,既不向法院申报财产,又不履行清偿义务。执行干警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梁某艺系广东省肇庆市某木业公司股东,其名下2022年1月至2023年4月的微信交易记录里的“收入”达252万余元、“支出”达255万余元,总交易金额为507万余元。其中,2022年2月至2023年4月,梁某艺用于购买体育彩票的支出达27万余元。 2023年4月,安远县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有关线索,前往梁某艺的居住地广东省佛山市、工作地广东省肇庆市开展执行,依法强制拘传梁某艺,并对其司法拘留15天。梁某艺被拘留后,仍不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该院遂将其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经安远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安远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该案移送至安远县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梁某艺归案后,主动交纳5万元标的款,但仍有42万余元标的款未履行到位。2023年8月,经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梁某艺有能力履行确拒不履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典型意义】本案中被执行人自以为在外地,具有躲避执行的“空间”,无视法律权威,宁可花费大量金钱购买彩票,也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安远县人民法院强化与公安、检察机关的联动协作,依法及时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该案警示所有失信被执行人,任何试图挑战法律权威,逃避、规避执行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被告人朱某以其妻子银行账户收取征地补偿款,妄图隐匿财产,经崇义县人民法院罚款后仍拒不履行,经申请人提起拒执罪刑事自诉后,认罪悔罪,主动履行全部义务。 【基本案情】自诉人杨某与被告人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朱某应于2019年5月30日前一次性归还原告杨某借款本息合计114066.66元。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向朱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其未如实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亦未履行法定义务偿还欠款。后经法院强制执行,朱某支付了30000元。2022年1月,朱某和其兄弟共有的老宅被崇义县过埠镇政府征收,朱某应分得征收补偿款80000元,款项直接转入了朱某妻子李某银行账户。经调查,该款被朱某挪作他用。执行法官第一时间查询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固定其转移财产的证据。经罚款后,其仍拒不履行。被执行人朱某的行为已涉嫌拒执犯罪,法院引导申请人杨某提起拒执罪刑事自诉,并依法立案受理。 刑事自诉立案后,法院传唤朱某到案。朱某得知自己的行为涉嫌犯罪,遂与家人联系,主动向杨某归还借款84066.66元并取得杨某的谅解,该案得以顺利执行完毕。杨某向法院申请撤回自诉。法院审查后,依法裁定准许撤诉。 【典型意义】本案中,被执行人朱某为避免征地补偿款被法院执行,借用其妻子账户收取款项,具有逃避执行的故意,经执行法院罚款后仍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藐视司法权威,该行为符合“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执行法院通过引导申请人提起拒执罪自诉,最终实现了案结事了。该案对试图通过转移、隐匿财产躲避执行的犯罪行为起到了较好的警示教育作用。 ——被告人管某私自将未办证房产出售给他人,所得款项并未用于债务履行,符合“转移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情形,瑞金市人民法院通过拒执罪自诉方式倒逼其履行。 【基本案情】自诉人刘某与被告人管某、杨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瑞金法院判决管某、杨某应向刘某支付劳务报酬106550元。判决生效后,管某、杨某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刘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管某仍未履行付款义务且刻意规避执行,法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执行过程中管某未如实向法院申报财产,自行将其名下房产(因历史原因未办证)作价400040元转让给案外人陈某。管某未将上述款项用于清偿债务,而是挪作他用。2022年3月,申请执行人刘某遂以被执行人管某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瑞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2022年4月,该院依法立案受理。管某迫于刑事追责压力表示愿意一次性支付劳务报酬90000元,并希望获得刘某的谅解。后管某向刘某支付90000元,刘某向法院提出撤诉并出具谅解书。经审理,法院依法裁定准许撤诉。至此,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典型意义】本案中,被告人管某明知自己在法院有执行案件且未履行情况下,不仅未如实申报财产,反而自行出售其名下房产,所得款项用于自身挥霍,致使生效法律文书无法履行,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法院通过依法追究被执行人管某拒执罪刑事责任的方式,倒逼其主动履行,体现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拒执行为的态度和决心,切实维护了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 ——被告人欧某连通过借用他人收款码收取营业收入,领取现金工资的方式躲避执行,最终被宁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基本案情】申请人欧某红与被执行人欧某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宁都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判决被告欧某连赔偿欧某红的损失共计418112.12元。 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欧某连未履行法定义务,欧某红遂向宁都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向欧某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依法冻结了其名下的微信和支付宝账户及银行账户,查封了其名下的汽车一辆。欧某连为逃避法院执行,将其经营的鞋业店微信收款码改为其儿子的微信收款码用于收取货款,收取的货款由其支配使用,并未用于支付赔偿款。此外,欧某连在收到报告财产令后,也未向法院报告其财产情况。另查明,2022年,欧某连应聘到某食品配送公司上班,每月工资3000元,为防止工资收入被法院冻结,其要求该公司以现金的形式发放工资,所挣工资均用于个人花销,未用于支付赔偿款。鉴于上述情形,法院依法对其司法拘留,并将其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欧某连到案后,得知自己即将面临牢狱之灾,意识到拒不执行的严重后果,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3年3月,宁都县人民法院依法认定欧某连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典型意义】本案中,欧某连明知自己系被执行人,不仅未按照人民法院报告财产令的要求申报财产情况,还采取更换收款码、收取现金工资等方式逃避执行,该行为属于典型的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的犯罪行为,其投机取巧的侥幸心理,为自己最终锒铛入狱埋下祸根。该案表明任何心存侥幸、通过各种手段逃避履行法律责任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制裁,该案起到了很好的警示教育效果。 ——个人独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用个人账户收取公司经营收入,隐匿公司财产,逃避执行,被寻乌县人民法院以拒执罪追责后当庭履行义务。 【基本案情】自诉人寻乌县某商贸有限公司(下称商贸公司)与被告人江西某电梯有限公司(下称电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寻乌县人民法院判决电梯公司应向商贸公司返还货款18000元,并双倍返还定金24000元。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电梯公司未如实申报财产,也未履行义务。 电梯公司系法定代表人李某个人独资,经调查,该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干警多次传唤电梯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李某到庭,但其拒不到庭。法院通过查找发现李某住所在南昌新建区某地,执行法官千里出击查找到李某并依法对其实施拘传。李某对法院调查询问表现得不屑一顾,辩称货款是电梯公司拖欠的,自己虽然是法定代表人,公司债务与其个人无关。法院调查了解到,近几年电梯公司开展了一些业务,但公司无会计账册,通过搜查发现李某2023年移动支付流水收入有四十余万元,且多笔进账均备注电梯公司经营收入。见事情无法隐瞒,李某只得承认其一直利用电梯公司名义在外承揽工程,但工程收入并未入公司账,全部用其个人账户收取。法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追加李某为被执行人。鉴于李某拒不执行行为,法院对其采取拘留措施。拘留期间,商贸公司认为李某作为电梯公司的唯一股东及法定代表人,采用公司收入不入账的方式隐藏公司财产,逃避执行,其对公司不能履行债务负有直接责任,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追究李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责任。法院刑事立案后,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李某懊悔不已,认罪悔罪,当庭履行了全部义务。商贸公司撤回了对其的刑事自诉申请,法院依法裁定准许撤诉。 【典型意义】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利用股东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借用公司名义承揽工程,工程收入全部用个人账户收取,从而造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的假象,其实际上为公司无能力履行债务的直接责任人员。经依法追加为被执行人后,法院积极引导申请人提起刑事自诉,通过此种方式,促使被告人当庭履行。该案对追究独资公司股东滥用权利,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拒执罪责任具有一定指导意义。 ——被告人肖某强拒不腾退房产,符合法律规定的“拒不迁出房屋,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形,章贡区人民法院以拒执罪立案后,主动迁出房屋。 【基本案情】某银行与刘某兰、肖某强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经章贡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刘某兰、肖某强向某银行归还借款本金553598.89元及利息;某银行有权对被告刘某兰、肖某强共有房产行使抵押权。 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因被执行人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法院依法拍卖、变卖上述房产以清偿债务。执行法官前往房屋现场张贴腾房公告要求肖某强等在规定期限内腾房,但其并未主动腾退。该房产于2023年7月21日被拍卖成交。因被告人拒不腾房,导致房产难以交付买受人。肖某强拒不腾退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根据自诉人申请,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受理。肖某强到案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2日内就将房产腾空,法院顺利向买受人交付房产。 【典型意义】被执行人拒不配合腾房一直是法院执行工作面临的一大难题。本案中,章贡区人民法院大力运用拒执罪自诉这一手段,对拒不腾房被执行人形成打击高压态势,促使其主动腾房,既节约了司法资源,又维护了胜诉合法权益,彰显了法律权威。该案对打击拒不腾退房屋的拒执行为具有指导意义。 ——被告人赖某拒不如实报告财产,将房产无偿赠与妻子后,通过“协议离婚”方式转移财产,石城县人民法院依自诉申请,以拒执罪立案后,其前妻主动将房产交由法院处置,赖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 【基本案情】自诉人吉某与被告人赖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石城县人民法院调解确认赖某应于2021年3月30日前归还吉某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赖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赖某未主动报告财产。该院遂对赖某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经调查,发现赖某为逃避债务,于2021年3月5日将其个人所有的坐落于赣州市南康区的一间商铺无偿赠送给其妻白某,且于2021年4月8日与白某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手续。 因赖某的行为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该院固定证据后积极引导申请人吉某提起拒执罪刑事自诉。被告人赖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前妻白某主动将案涉房产交由法院查封、处置。2022年10月,该院审理认为赖某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赖某拘役三个月。 【典型意义】本案中,被告人不如实报告财产,被司法拘留后仍不思悔改,试图通过离婚方式隐匿财产,致使案件难以执行。石城县人民法院积极引导申请执行人提起拒执罪刑事自诉,虽然被告人前妻主动将被转移的商铺用于履行债务,但该拒执行为客观上妨害了司法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石城县人民法院秉承“零容忍”态度依法定罪量刑,有效惩治了被告人拒执行为,起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被告人曾某系公职人员,长年欠钱不还,并进行高消费活动,兴国县人民法院采取“纪法联动”模式引导申请人提起拒执罪刑事自诉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自诉人钟某与被告人曾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兴国县人民法院判决曾某返还钟某借款5.85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曾某未履行判决义务。该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执行。 经调查,曾某系某乡政府干部。执行中,该院扣划曾某工资9590元并发放给自诉人,并查封其所有的宝马5系小轿车一辆(贷款购买)。该院多次通知曾某交出车辆,但其拒绝交出,且执行立案后曾某一直还车贷至2021年8月24日,累计还款30万元。 自诉人钟某认为曾某名下有豪车,完全有能力履行,却久拖不付,欠款达10年之久,经强制执行后仍拒绝履行。执行法官详细分析案情,引导其提起刑事自诉追究曾某拒执罪责任。钟某提起自诉后,兴国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同时向曾某所在单位、组织部门和纪检部门通报相应情况,发送司法建议,并组织失信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该拒执罪案件的庭审,最终曾某认罪悔罪,一次性向钟某履行完毕本息共11万元。钟某对曾某表示了谅解,向法院撤回刑事自诉。经审查,该院依法裁定准予撤回自诉。该起涉公职人员执行案件得以成功化解。 【典型意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本案中,被告人身为公职人员,本应作诚信守法的表率,但其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在欠债的同时购买豪车,无视法院强制执行。兴国县人民法院充分依靠当地党委、政府支持,对失信公职被执行人敢于亮剑,依法引导申请执行人提起刑事自诉,采用“纪法联动”模式,倒逼被告人主动履行义务,且该院联合纪检部门、组织部门等组织其余失信公职人员旁听该拒执罪案件的庭审,敦促积极主动履行法律义务,取得了良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