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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抖音惹的祸!瑞金一理发店老板摊上事!

转载 10032023/10/31 15:03:18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瑞金市人民法院 作者:瑞金网 165452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近年来,短视频行业快速发展
越来越多的网友喜欢拍摄短视频记录生活
但如果在短视频平台发布不当言论
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
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01
基本案情


小强(化名)系某美发店老板,小美(化名)去其美发店做头发,结账时因价格没有谈拢,双方产生争执,后经派出所协商处理。事后,小强不服气,一气之下将小美的照片和其在店内做头发的视频发至抖音平台上,并配有侮辱性言辞等贬损文字。



次日,小美刷抖音发现自己的视频后,急忙前往小强店里理论,要求其删除抖音视频,因协商未果,小美遂将小强诉至法院,要求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02
法院认为
小强将配有侮辱性言辞的贬损文字发布至抖音,明显带有侮辱小美人格尊严、贬损其名誉的意图,不当言论通过媒体平台传播,既会使小美的自尊受损,也会给其带来社会评价降低等不利后果,构成侵权。


03

法官说法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名誉权保护同样适用于微信、抖音等新媒体网络平台,言论虽自由,但绝不是无限制的妄为。发布言论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一旦越过法律“红线”,便要为自己的言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

在“抖音”、微信朋友圈、微信群等

网络空间里同样要把握好言论边界

不能突破法律的底线

在现代法治社会

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应当使用

文明语言进行沟通交流

凡事三思而后行

既是保护他人

也是更好地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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