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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抖音惹的祸!瑞金一理发店老板摊上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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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于 2023/10/31 15:03:18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瑞金市人民法院
作者:瑞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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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强(化名)系某美发店老板,小美(化名)去其美发店做头发,结账时因价格没有谈拢,双方产生争执,后经派出所协商处理。事后,小强不服气,一气之下将小美的照片和其在店内做头发的视频发至抖音平台上,并配有侮辱性言辞等贬损文字。

次日,小美刷抖音发现自己的视频后,急忙前往小强店里理论,要求其删除抖音视频,因协商未果,小美遂将小强诉至法院,要求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小强将配有侮辱性言辞的贬损文字发布至抖音,明显带有侮辱小美人格尊严、贬损其名誉的意图,不当言论通过媒体平台传播,既会使小美的自尊受损,也会给其带来社会评价降低等不利后果,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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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名誉权保护同样适用于微信、抖音等新媒体网络平台,言论虽自由,但绝不是无限制的妄为。发布言论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一旦越过法律“红线”,便要为自己的言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
在“抖音”、微信朋友圈、微信群等
网络空间里同样要把握好言论边界
不能突破法律的底线
在现代法治社会
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应当使用
文明语言进行沟通交流
凡事三思而后行
既是保护他人
也是更好地保护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