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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8年2、3月份,被告人赖某从章某某处得知章某某有渠道可以帮别人办理公租房,每套费用是2万元,赖某便想通过介绍他人办理公租房从中赚取介绍费,并对外称自己有能力为他人办好公租房,每套费用是25000元,后赖某陆续收取他人需要办公租房的费用和资料,并提交给章某某。
(图源于网络)
2018年5月份,章某某明确告知赖某无法办理公租房,并将收取的费用退还给赖某,但赖某仍对外谎称自己有能力为他人办好公租房,并在2018年8月份至2019年8月份期间,先后骗取被害人卢某某等8人25000元至28000元不等的费用,共计205000元。
赖某收到上述费用后,并未用于办理公租房的相关事宜,而是将上述费用用于个人挥霍。
(图源于网络)
法院审理
瑞金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205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结合其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遂依法判处被告人赖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现已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