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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严格整治违规停放充电等突出问题,坚决防范遏制违规停放充电引发的亡人及有影响安全事故,赣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公布全市部分县(市、区)乡镇(街道)消防所执法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再敲警钟。
2025年2月27日,曾某某将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在江西某实业有限公司厂房的楼梯间内,经执法人员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蟠龙镇消防所执法人员依法给予罚款人民币叁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2025年3月20日,于都县贡江镇消防所执法人员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时,发现高某某在贡江镇上欧村黄岭组自建房安全出口给电动自行车充电,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该行为违反了《江西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江西省消防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高某某罚款人民币贰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2025年2月26日,施某某将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在室内充电,经执法人员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南康区蓉江街道消防所执法人员依法给予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2025年5月12日,瑞金市瑞林镇沿江居委会龙珠街谭某违规在疏散楼梯间给电动自行车充电,经执法人员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消防所执法人员依据《江西省消防条例》八十七条第二款,对谭某处罚款人民币贰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2025年3月14日,罗某某将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在室内疏散通道,经执法人员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宁都县罗口镇消防所执法人员依法给予罚款人民币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2025年3月14日,谢某某将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在室内安全出口,经执法人员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宁都县黄陂镇消防所执法人员依法给予罚款人民币贰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2025年3月14日,黄某某将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在室内安全出口,经执法人员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宁都县翠微街道消防所执法人员依法给予罚款人民币贰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2025年2月28日,龙南市龙南镇龙洲安置区的唐某在某餐馆疏散通道给电动自行车违规充电,经执法人员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龙南镇消防所人员依据《江西省消防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给予其罚款人民币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2025年3月3日,大余县新城镇消防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检查时,发现陶某在大余县新城镇某纸箱厂内疏散通道违规给电动自行车充电,该行为违反了《江西省消防条例》第五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经执法人员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消防所执法人员根据《江西省消防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肖某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据统计,90%的电动自行车起火致人伤亡案例,发生在门厅、过道及楼梯间等室内场所,这是因为电动自行车或电池一旦“进楼入户”,发生火灾后,人员将难以逃生和自救。
一方面,电动自行车起火的危害主要表现为火场高温和毒烟,电动自行车部件为塑料、橡胶和聚氨酯材料,燃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硫化氢、一氧化碳等有毒气体,一旦人体吸入,只要3到5口,就会昏迷,随后窒息死亡。当周边堆积了可燃物时,火势将在短时间内迅速蔓延。
另一方面,电动自行车大多采用锂离子电池,一旦失火,燃烧迅速猛烈,3分钟温度可达1000℃,多数家庭都没有能力和时间进行有效处置。锂电池热失控后,泼水、干粉灭火器和沙土覆盖难以熄灭。
消防部门呼吁,居民应有序停放电动自行车,在指定充电场所安全充电,不要将电动自行车或电池带到室内停放、充电。严禁在楼梯间、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处停放、充电。严禁拼装改装电动自行车,加装改装或更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池。
如发现有电动自行车或电池“进楼入户”,应提示、制止或拨打12345热线电话举报投诉。
电动自行车不能室内充电!
电动自行车不能进入电梯!
电动自行车不能擅自改装!
日常使用电动自行车
这些要点请注意!
第五十三条 停放电动自行车较多的单位和居住小区,应当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并设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因客观条件无法设置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做好巡查、检查工作。
不得在建筑物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存放电动自行车或者给电动自行车充电。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具备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条件的管理单位或者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不按照规定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或者场所设置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个人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给电动自行车充电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赋予乡镇(街道)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和经济发达镇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处罚”“对个人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给电动自行车充电的处罚”“对未采取防范措施在野外焚烧杂草、垃圾等可燃物的处罚”等3项消防行政处罚权限已赋予乡镇(街道),并由乡镇(街道)消防所、综合执法队具体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