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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瑞金一公司被行政处罚!

转载 10032025/07/03 14:34:37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赣州市场监管 作者: 696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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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消费环境,提振消费信心,是经济发展的重要一环。2025 年,赣州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消费领域突出问题,以“守护消费”铁拳行动为抓手,从源头治理到末端监管,全链条发力,严肃查处了一批具有示范效应的重点案件。现将第一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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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金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瑞金市某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不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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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3日,瑞金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瑞金市某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不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26日,瑞金市市场监管局收到移送线索,反映瑞金市某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移动检测场所动态检验区、已检区、待检区、外检区未标识,动态检验区长度为17.3 m,不能满足承检车型的要求。经查,当事人为方便办公,在动态检测区设立一活动板房,占用部分检测区,动态检测区长度减至17.3 m,根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38900)检验项目“底盘动态检验-转向、传动”规定,不能满足当事人检验员操作承检车辆起步并行驶20m以上要求。当事人在不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情况下,擅自出具了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69份。当事人不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瑞金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机动车检测是保障车辆安全的重要手段,是防范事故发生的有效保障。没有资质的机构出具检测报告,无法保证车辆上路行驶的安全性,增加了车辆故障和事故发生概率。市场监管部门强化对车辆检验检测领域的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车辆检验检测市场行业乱象,确保车辆得到准确检测,切实守护人民群众出行安全。

2


大余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大余县某食品经营部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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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24日,大余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大余县某食品经营部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2月4日,大余县市场监管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大余县某食品经营部(以下称“当事人”)在商业推广活动中,利用PPT对某品牌羊奶粉(系普通食品)开展宣传推销,宣传内容含有“1.补肾润肾减少小便次数的作用达到95.1%;2.改善肠胃问题达到90.6%;3.改善和提高睡眠质量的作用达到92.7%;4.增强补钙,提高骨骼密度的作用达到98.9%(用医院检查报告前后对比);5.三高心脑血管疾病和视力模糊改善达到89.4%。”等涉及保健功能、医疗术语及疾病相关表述。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材料,证实上述宣传内容的真实性。经查,当事人共售出上述羊奶粉18罐,违法经营额5472元。当事人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大余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经营者应恪守商业道德,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介绍商品信息。本案中,当事人在商品营销过程中,使用保健功能描述、医疗术语及疾病相关表述对产品进行宣传,易使消费者对产品功效产生错误认知,误以为具备保健养生或疾病治疗效果,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市场监管部门郑重提醒广大经营主体,务必严格遵守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自觉规范经营行为,共同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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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远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安远县某农资店销售不合格化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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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15日,安远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安远县某农资店销售不合格化肥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1.1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2月20日,安远县市场监管局收到转办线索,安远县某农资店(以下称“当事人”)销售的“苏农®”有机肥料(净含量:40kg,批次:2024年11月12日)和“苏农®”有机肥料(净含量:25kg,批次:2024年11月12日)经监督抽检,有机质(以干基计)(%)和水分(%)项目不符合N/T 525-2021《有机肥料》标准和标明值要求,判定为产品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从安远县某农资专业合作社购进上述化肥,以400元/吨的价格进行销售,至案发日均已售出,货值金额6400元,违法所得1600元。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化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安远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商家销售不合格农资化肥,直接损害农民利益,危及农业生产安全。此类产品若养分不足、成分超标,将导致农作物减产甚至绝收,严重影响粮食安全与农民生计。本案彰显市场监管部门对农资市场的严管决心,通过守护农田“健康底线”,筑牢乡村振兴农资质量根基。

4


石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石城县某五金店销售未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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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4日,石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石城县某五金店销售未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9816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3月18日,石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石城县某五金店(以下称“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有未标注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品牌电缆和品牌切割机,当事人未能提供有关产品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3月10日从南昌某焊接设备材料有限公司购进品牌切割机1台,2025年2月、3月从南昌某市场购进品牌电缆共27卷,货值金额共计6135元。至案发时,当事人无法提供销售或记账相关凭证,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销售未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石城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商家销售未获国家强制性认证的电线电缆,极易引发短路、火灾等安全事故,直接威胁公共安全与群众生命财产。本案的查处既阻断不合格产品流通链条,消除安全隐患,更以刚性监管倒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切实筑牢公共安全防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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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全南县某饮品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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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6日,全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全南县某饮品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水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没款513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3月5日,全南县市场监管局收到移送线索,反映2025年1月26日凌晨全南县某饮品店(以下称“当事人”)二楼有多名未成年人饮酒、2025年2月9日晚当事人向5名未成年人销售酒水。经查,当事人在未查验身份信息的情况下,于2025年1月26日凌晨、2月9日晚,分别向4名、5名未成年人销售酒水,销售金额共计130元。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全南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本案依法查处向未成年人售酒行为,彰显了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坚定决心。 这既是打击违法、维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有力行动,同时也倒逼经营者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强化与教育、公安等部门协作,严查重处违法行为,合力筑牢未成年人保护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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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赣州市某钢板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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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11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赣州市某钢板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2月17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收到转办线索,赣州市某钢板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2024年11月生产的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经抽样检验,金属面材(基板厚度)和芯材密度项目不符合GB/T 23932-2009《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标准,依据《赣州市保温隔热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生产不合格批次的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100米,销售价格50元/米货值金额共计5000元。至案发日上述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均未售出。当事人生产不合格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赣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广泛用于城市市政、工业厂房、仓库、冷库以及野外作业的临时施工用房等工程中,不合格的产品粘结强度较差,保温隔热效果不好,产品结构和承重易出现问题,实际使用可能引发倒覆、坍塌事故,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对不合格工业产品的查处,筑牢了质量安全生产底线,营造安全稳定的质量环境,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7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章贡区某汉服馆未按照向消费者明示的信息兑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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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18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章贡区某汉服馆未按照向消费者明示的信息兑奖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2月6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收到移送线索,反映章贡区某汉服馆(以下称“当事人”)未按照向消费者明示的信息兑奖,涉嫌违反《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0月14日参与抖音第三方平台举办的“免费试35期”促销活动,共设置50份奖品并吸引961人参与。2024年11月19日,活动开奖并产生50名幸运消费者,开奖后当事人未按照向消费者明示的信息兑奖(核销)。当事人未按照向消费者明示的信息兑奖的行为,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赣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商家未按明示信息兑奖,本质是对消费承诺的背弃,既违背诚信原则,更直接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本案的查处警示市场主体将“诚信经营”落于实处,任何虚假承诺或兑奖套路均难逃法律追责。市场监管部门对消费领域言而无信的行为“零容忍”,切实守护市场交易秩序与公众消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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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崇义县某食品商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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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13日,崇义县市场监管局对崇义县某食品商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4瓶、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2月3日,崇义县市场监管局协同贵州国台数智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开展专项打假行动,在崇义县某食品商行(以下称“当事人”)发现国台国标酒2016年酿造(净含量500ML,生产批次20210524)和第七代五粮液白酒(净含量500ml,批号:8524721,生产日期:2017年11月15日)各两瓶,均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查,上述商品为当事人朋友赠送,后当事人放于店内销售,国台国标2016年酿造(净含量500ML,生产批次20210524)售价360元/瓶,第七代五粮液白酒(净含量500ml,批号:8524721,生产日期:2017年11月15日)售价980元/瓶,货值金额共计2680元,商品未售出无违法所得。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第六十一条,崇义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本案依法查处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白酒行为,不仅是对制假售假、扰乱市场秩序的严厉打击,更直接保护了消费者和知名品牌企业的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将保持高压严打态势,持续深化源头治理与部门协作,坚决铲除假冒伪劣烟草酒类滋生土壤,守护安全放心公平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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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定南县某餐饮店将鸭肉制品虚假宣传为牛肉和羊肉制品的行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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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14日,定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定南县某餐饮店将鸭肉制品虚假宣传为牛肉和羊肉制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没款2289.27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2月24日,定南县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线索,反映定南县某餐饮店(以下称“当事人”)将鸭肉制品虚假宣传为牛羊肉制品,欺骗消费者。经查,当事人经营使用的肉串制品均为在定南县一食品店内采购的预包装食品,食品外包装标注配料:鸭肉、白砂糖、盐、味精、香辛料。2024年当事人先后入驻饿了么、美团外卖平台,在平台的销售页面中将商品名称标示为“炸牛肉风味小串”和“炸羊肉风味小串”,页面“商品详情”下方原料分别标示为“牛肉”“羊肉”。至案发日,当事人通过外卖平台销售无牛肉、羊肉成分的“牛肉风味小串”和“羊肉风味小串”,违法所得合计789.27元。当事人将鸭肉制品虚假宣传为牛肉和羊肉制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定南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牛、羊肉及烧烤类食品因风味独特,长期以来深受消费者青睐。然而部分商家为压缩成本、牟取非法利润,存在以鸭肉替代牛羊肉的违法违规行为。由于鸭肉成本显著低于牛羊肉,个别商家在制售过程中通过添加香精、色素等调味手段掩盖食材差异, “以假乱真” 误导消费者,直接侵害了公众的知情权与选择权。市场监管部门将全面推进”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对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绝不姑息,切实筑牢消费安全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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