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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294万!瑞金一男子当场被抓…

转载 10032025/07/24 15:03:43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红都警事(如涉及版权或侵权,请联系删除处理) 作者: 558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香烟属于国家烟草专卖商品

在未取得相关专卖许可情况下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不得收购、运输、储存、销售

烟草制品

但总有些人为了牟取暴利

抱着侥幸心理

铤而走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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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瑞金市公安局环食药侦大队联合市烟草专卖局
周密部署、快速出击
成功侦破一起非法经营烟草案件
抓获犯罪嫌疑人1
缴获价值294万元的烟草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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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9日晚
瑞金市公安局环食药大队在工作中获悉
有人涉嫌非法运输烟草制品
办案民警立即开展侦查
民警查明嫌疑人施某
在无烟草专卖品运输许可证
和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运输烟草制品
该行为涉嫌非法经营
在精准锁定嫌疑人动向后
民警联合市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
在瑞金东高速路口
将嫌疑人施某抓获,并查获大量烟草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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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讯

施某对非法运输烟草制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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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

犯罪嫌疑人施某

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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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烟草经营,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取得相关许可证。任何企图通过非法途径谋取利益的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广大经营者务必增强法律意识,自觉做到合法合规经营;消费者在购买烟草制品时,也应选择正规渠道,若发现身边存在非法经营行为,要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大家携手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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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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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未经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三条 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一百万支以上的。 




下一步

瑞金公安将持续加强与各部门协作配合

加大对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严格落实辖区治安管理工作

为群众创造安全有序的社会治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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