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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金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瑞金交罚[2025]00018号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07月16日09时58分,我局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瑞金市火车站出站口执法检查时,发现一辆车牌号为赣BD****3的哪吒牌小型轿车从火车站出站口驶出,现场执法人员示意该车靠边停下例行检查。
经调查,驾驶员许**在2025年07月16日09时53分通过接受滴滴出行平台派单,驾驶赣BD****3搭载乘客3名,从瑞金市火车站到瑞金市庆雨便利店(大华红樾山店),该趟次订单是由车内乘客姐姐通过手机在滴滴出行平台下的单,平台显示乘客到达目的地后乘客姐姐需支付车费12.40元给滴滴出行平台,滴滴出行平台扣除相关费用后再支付车费10.8元给驾驶员许**,由于赣BD****3驾驶员许**接到乘客刚行驶了一段路程,就被我部门执法人员查获,赣BD****3驾驶员许**就通过滴滴出行平台取消了此趟次订单,驾驶员许**也未收取到此趟次车费。经核实,赣BD****3车辆所有人为吴**,驾驶员为许**,两人系兄弟关系,许**为赣BD****3车辆实际使用人,许**办理了本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赣BD****3车未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及其它相关营运手续。许**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行为有以下证据材料证实:执法检查现场笔录、现场摄像视频、现场照片、许**相关证件复印件(身份证、驾驶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车辆行驶证)、乘客身份证复印件、许**和乘客手机截屏以及询问笔录。本次违法行为初次违法,违法程度一般,符合《江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24年版)》第四章(道路运输管理部分)序号152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客运市场是公共资源,应当办理合法手续,未经许可从事客运经营严重影响客运市场管理秩序,侵犯合法经营企业利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为自身利益从事违法行为。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第42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结合《江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24年版)》第四章(道路运输管理部分)序号152的规定,经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决定,给予罚款叁仟元整 (¥3000.00)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通过“缴款码”(36078125000732073329)向江西财政非税收入专用帐户进行缴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瑞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瑞金市或于都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瑞金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