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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深入开展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持续加大气瓶充装单位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现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5月29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对某公司未严格落实充装前后检查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行为,作出罚款110000元的行政处罚。
3月12日,根据有关举报线索,赣州市市场监管执法稽查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3月11日充装液化气过程中前后检查记录显示为98瓶,实际充装记录387瓶,其中289瓶未进行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另查明,当事人充装非自有产权液化石油气瓶共计138瓶。当事人未进行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和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气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赣州市市场监管局遂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二
2月24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对某液化气站未严格落实充装前后检查的行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赣县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某液化气供应站(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专项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进行现场充装作业时仅有一人在操作台进行充装作业,且未进行充装前后检查,构成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赣州市市场监管局遂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三
3月1日,瑞金市市场监管局对某液化气站未严格落实充装前后检查的行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30日,根据有关举报线索,瑞金市市场监管局执法稽查局执法人员对某液化气站(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充装液化气过程中前后检查记录显示为47瓶,实际充装记录54瓶,其中7瓶未进行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当事人存在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瑞金市市场监管局遂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四
8月8日,石城县市场监管局对某液化气站未严格落实充装前后检查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行为,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4月23日,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四不两直”安全监督检查组对某液化气站(以下简称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有使用“口袋码”进行充装线索。经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实:截至案发检查时,查取该液化气站充装企业气瓶充装系统,该液化气站共计收费充装84瓶液化气,有系统记录的共57瓶,另外27瓶无充装记录信息。当事人存在未进行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和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气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石城县市场监管局遂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