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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金一男子挪用公司账户资金,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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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于 2025/10/23 17:23:45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瑞金市人民法院
作者:瑞金网运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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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至2022年4月期间,被告人钟某某担任某公司综合部负责人一职,主要负责公司日常事务及发放农民工工资等,在未经公司领导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将公司所涉工程农民工专户的资金共计45万元转入其本人及母亲的银行账户,用于归还其个人债务、支付利息及家庭日常开支。

案发后,钟某某陆续归还部分款项(其中挪用资金未超过三个月的金额为9万元),据此公司出具谅解书,但钟某某仍有9万余元资金未归还。
瑞金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挪用金额达36万元,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结合被告人坦白、部分退赃,且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以挪用资金罪判处钟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责令退赔被害公司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