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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醉酒驾驶不可为,已成为社会共识
但在现实生活中
仍有不少人“以身试法”
心存侥幸最终酿成事故

案情回顾

钟某甲并非初犯,早在2023年9月就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后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并处罚金;2024年7月又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处以罚款,然而,这些处罚并未让他产生敬畏之心。
2026年2月5日晚,钟某甲饮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S451省道行驶至九堡镇某路段时,遇钟某乙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由相对方向行驶而来,两辆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钟某乙报警后,钟某甲留在现场等待执勤民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钟某甲有酒驾嫌疑,遂依法将钟某甲带至卫生院提取血样并送检。经鉴定,钟某甲血液中的乙醇浓度含量为266mg/100ml。经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钟某甲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钟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钟某甲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可从宽处理。

经瑞金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判处钟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广大驾驶人务必坚守"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不要抱有“路程近、夜深没人查、只喝一点没事”的侥幸心理。聚餐聚会有饮酒行为的亲友、同桌人,应互相提醒切勿触碰法律红线!行车途中,如不慎发生交通事故,一定要救助伤员、保护现场,并第一时间报警处理。如若心存侥幸逃避责任,等待你的将是更加严厉的惩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