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阅读:瑞金141户企业被处罚
分享文章

微信扫一扫

参与评论
0
当前位置:首页 / 瑞金信息 / 要闻 / 正文
信息未审核或下架中,当前页面为预览效果,仅管理员可见

瑞金141户企业被处罚

转载 10032026/07/20 15:00:20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瑞金网综合瑞金市人民政府网 作者: 1949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刚刚,瑞金网小编从瑞金市人民政府网部门信息公开目录栏了解到,公开瑞金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详情如下:
图片

瑞金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瑞金市好全建材有限公司等141户企业(名单详见附件):

瑞金市好全建材有限公司等141户企业(名单详见附件,以下称当事人)因2023-2024年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本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本局已责令其于2025年9月25日前对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违法行为予以改正,但当事人截止到2026年4月30日本局立案时仍未按要求予以改正,且经本局核查,当事人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经向国家税务总局瑞金市税务局核实,当事人的税务状态为“注销”“非正常户注销”或“非正常”。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的规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构成了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违法事实。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局已于2026年5月15日在瑞金市政府官网中的瑞金市市场监管局部门信息公开栏(网址:

http://www.ruijin.gov.cn/rjsxxgk/rj53625suks/202606/32e0e9c5541043e188a870d2a1272587.shtml)发布了《瑞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采取公告送达方式依法告知了对当事人拟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辨、要求听证的权利,公告发布已满三十日,视为送达。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因当事人下落不明、采取其他送达方式也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现将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起六十日内向瑞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于都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图片

瑞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26日

附件: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名单.xls


扫下方二维码,下载文件

↓↓↓

图片

图片

已有0人点赞

0条评论

 
承诺遵守文明发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0/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