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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四十一条、《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72号)第七十九条之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机动车牌证作废公告
下列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注销登记时未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现公告其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二、机动车驾驶证作废公告
下列机动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注销,因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九条规定,现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特此公告

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机动车牌证作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