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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金网小编从瑞金市人民政府网了解到,市医疗保障局发布了《赣州市医疗保障局、赣州市财政局 关于对欺诈骗保行为实行有奖举报的公告》。详情如下:
赣州市医疗保障局、赣州市财政局
关于对欺诈骗保行为实行有奖举报的公告
广大市民群众:
为切实保证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鼓励社会各界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加大对欺诈骗保行为的打击力度,规范举报奖励制度,根据江西省医疗保障局、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医保发〔2019〕5号)和《赣州市欺诈骗取医疗保险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赣市医保字〔2019〕3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开展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有奖举报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举报范围
(一)涉及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
1.虚构医药服务,伪造医疗文书和票据,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2.盗刷和冒用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虚假上传或多传医保结算信息,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3.为参保人员提供虚假发票的;
4.将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记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
5.为不属于医疗保障范围的人员办理医疗保障待遇的;
6.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记账等医疗保障相关服务的;
7.挂名住院、虚假住院、诱导住院和无指征住院的;
8.串换药品、耗材、物品、诊疗项目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
9.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其他欺诈骗保行为。
(二)涉及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
1.盗刷社会保障卡等医疗保障身份凭证,为参保人员套取现金或购买营养保健品、食品、化妆品、生活用品等非医疗物品的;
2.为参保人员串换药品、耗材、物品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
3.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记账服务的;
4.为参保人员虚开发票、提供虚假发票的;
5. 其他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
(三)涉及参保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
1.伪造医疗服务票据,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2.将本人的医疗保障身份凭证转借他人就医或持他人医疗保障身份凭证冒名就医的;
3.非法使用医疗保障身份凭证,套取药品、耗材等,倒买倒卖非法牟利的;
4.涉及参保人员的其他欺诈骗保行为。
(四)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
1.为不属于医疗保障范围的人员办理医疗保障待遇手续的;
2. 违反规定支付医疗保障费用的;
3. 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其他欺诈骗保行为。
(五)定点医药机构、经办机构、参保人员将应由工伤保险支付的、第三人或公共卫生负担的费用,以及在境外就医的费用,违规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行为。
(六)其他欺诈骗保的行为
二、举报方式
举报人进行举报,应提供明确线索、违法违规事实以及反映欺诈骗保行为的举证材料(书证、物证、影像等),并采取以下方式举报:
(一)实名举报。举报人提供真实身份证明以及真实有效联系方式。
(二)匿名举报。如匿名举报,举报时需附上可识别其身份的信息代码,如编写一个任意数字的“密码”,并将“密码”附举报材料寄来或告知电话接听人员,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和反馈方式,使医疗保障部门事后能够联系到本人,兑现举报奖励及告知处理结果。
三、奖励标准
举报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对符合条件的举报人予以奖励,年度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一)举报人对欺诈骗保行为的举报查证属实的,奖励资金计算办法为:100万元(含)以下部分奖励2%,100万元至300万元(含)部分奖励1.5%,300万元以上部分奖励1%。对奖励金额在500元以下的不予物质奖励,给予精神奖励,并列入我市医疗保障信用体系正向评价。
(二)举报人举报事项由市内两个或以上医疗保障部门分别调查处理且查证属实的,奖励标准以一案合并计算,符合奖励标准的,由举报受理部门牵头组织奖金兑付,奖励金额按查实部分所属辖区内医疗保障基金占比,由相应的医疗保障部门分摊。
(三)举报人所举报欺诈骗保行为不涉及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但举报内容属实的,给予精神奖励,并列入我市医疗保障信用体系正向评价。
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对统一事实进行举报的,按举报时间以第一举报人为奖励对象;联名举报的,按一个举报人奖励额度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四、举报途径
(一)信函:以特快、挂号、速递等方式寄达或者直接送达,地址:兴国路55号赣州市人力资源中心市场赣州市医疗保障局1117室;
(二)电话:0797-8083763;
(三)邮箱: gzybqzpbjb@163.com ,发送资料应注明有奖举报。
欢迎广大群众踊跃举报,我们将严格保密。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