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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底瑞金首例涉黑案!

转载 瑞金网-刘2020/07/12 10:31:20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瑞金市人民法院 作者:瑞金网 489087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某琴通过网罗当地有前科劣迹人员,逐步形成了一个以杨某琴为组织、领导者,杨某忠、杨某平等8人为积极参加者,杨某山、杨某、杨某喜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以建材经营部、物流公司作为敛财工具,在瑞金市部分乡镇地区称霸,排挤竞争对手,聚众阻扰重点工程施工,实施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犯罪共计14起,强迫交易金额达1454万余元,以敲诈勒索的手段非法获利53万余元,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给当地群众、企业形成强大的心理强制和威慑,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和生活秩序。




裁判结果

2019年10月21日,瑞金法院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首要分子杨某琴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某忠等11人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共计68万元;依法没收各被告人所退赃款、扣押冻结在案的款项共计480余万元,继续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共计100余万元。



典型意义

 这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瑞金法院审理的首例涉黑案件。杨某琴等人组成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称霸一方,通过强迫交易、暴力滋事、敲诈勒索等手段获得了大量非法收入,严重扰乱当地社会经济秩序。通过对该涉黑组织的惩处,有力震慑了黑恶势力犯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一般应具备以下特征:
  (一)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
  (二)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三)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
  (四)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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