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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2日,赣州市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全市检察机关2019年度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工作情况,并发布2019年度“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
其中,瑞金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瑞金市某电镀厂污染环境案入选2019年度“生态环境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2017年4月27日,被告人苏某甲、苏某乙合伙租用瑞金市象湖镇金沙工业园瑞金市某纸品有限公司一处厂房,建成瑞金市象湖镇某清洁用品厂,购置抛光机等设备用于对拖把钢铁零部件进行电镀抛光生产。雇请被告人罗某某为工厂厂长,负责工厂日常管理。该清洁用品制品厂从2017年10月生产以来,排放废水共1800余吨,经检测,该厂车间废水排放口排放的废水中,总铬和镍的含量分别为63.3mg/L和2.4mg/L,分别超出《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总铬和总镍的排放限值62.3倍和83.8倍。
诉讼过程
瑞金市检察院对本案提起刑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依法严厉打击,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同时对环境进行治理。2019年8月28日,瑞金市人民法院判决三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同时三年内分三期支付环境污染损害修复费用39.9万元。瑞金市检察院通过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履职,全面开展“小散乱污”企业的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查处取缔“小散乱污”企业。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通过刑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等检察职能同时发力,将督促行惩罚犯罪、恢复生态司法、政机关履职有机融合,不仅依法打击犯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又注重恢复破坏的生态环境,做到依法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同时以代缴货币污染防治的方式治理被污染的生态环境。检察机关向相关职能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履职,开展“小散乱污”企业的排查、整治工作,切实保护环境,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