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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19年11月17日,陈某、黄某相邀到瑞金市云石山圩镇实施扒窃。确定好下手目标后,陈某先上了返回城区的班车,坐在第一排靠窗户的位置并占好边上的座位,随后黄某上车。80多岁老人梁某上车后,黄某故意挡在过道不让老人继续往车厢里面走,陈某则拉住老人让其坐自己边上的座位。随后,黄某通过帮老人系安全带的方式吸引老人注意力,陈某则拿出随身携带准备用于作案的刀片并脱下外套掩盖住,然后趁机割开梁某上衣口袋将里面2050元现金盗走。期间,黄某一直都在边上观察、掩护、配合。
陈某、黄某在公共场所携带凶器盗窃他人随身携带财物,系扒窃,数额较大,经瑞金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以盗窃罪分别判处黄某、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个月,并处罚金。
检察官说法
按照法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但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工具上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属于“扒窃”,往往采取掏兜、割包等手法,严重侵犯公民财产和人身安全,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且技术性强,应当予以严厉打击,因此无论数额多少都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同时也提醒广大市民,出门在外,特别是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工具上时一定注意保护好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