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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却为了贪图不义之财
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他人用于网络电信诈骗
结果
自己同样触犯了法律
被关进了牢房
8月12日,兴国警方在“秋风行动”中,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郭某长(男,31岁,瑞金市人),破获系列帮助网络犯罪活动案。
事情是这样的:
2020年6月29日,兴国县潋江镇王某接到一个自称是“京东金融注销部”的客服电话,对方称王某在其贷款软件中进行了注册贷款,需要注销软件信息,否则将影响其个人征信。
“影响个人征信可不好,以后自己要用要贷款该怎么办?”王某心里暗自着急。对方在电话说,只要将这些软件信息注销,同时,在注销前需将信用额度进行提现。
“提现后,你将钱转入指定银行卡内,你的个人征信就重新恢复了。”王某毫无戒备,一步一步按照对方的要求,将贷款软件内的42100元额度提现。然后再转入对方指定的银行卡内。
完成转账后,对方便立即挂断了电话,并且联系不上了。“是不是自己被诈骗了?”王某迅速脑子里“嗡”的一下,连忙向兴国警方报了案。
这是一起电信网络诈骗的的现场还原。
被骗的现金到底流向了何处?
兴国警方通过对嫌疑银行帐户进行止付冻结,通过侦查后发现,王某被骗的资金流向的帐户持有人为瑞金籍郭某长。在瑞金警方的协助下,郭某长被抓获归案。
原来,郭某长在明知他人实施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以每月收取5000元的费用提供自己的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网络电信诈骗,涉案转账资金39万元。
目前,犯罪嫌疑人郭某长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进一步侦办中。
普法时刻
《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警方提示
犯罪团伙用买来或者租来的银行卡,来完成复杂的转账、汇款、拆分或提现等方式隐瞒、掩饰犯罪所得。所以出售或出租个人银行卡给他人,只能是占小便宜惹大麻烦,不要让你的行为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为了您及他人的财产安全,请保护好自己的银行卡,不借给他人使用,一旦丢失要立即挂失。
不轻信 不透露 不转账
不听信陌生人电话
不告陌生人验证码
不透露个人信息
不向陌生人转账
不轻易扫二维码
不点不明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