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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小货车司机钟某经常在瑞金购买万年青水泥后,贩卖给肖老板以赚取差价。2019年10月,钟某发现许多自建房空地或者路边都堆放有万年青水泥且无人看管,便起意在凌晨时分无人之际盗窃水泥后送到会昌肖老板指定的工地以获利。
在接到肖老板下单后,钟某便提前踩点选定目标,于次日凌晨实施盗窃。至11月12日,钟某分别三次在无人看管的自建房空地或路边盗窃水泥共计148包(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824元),获利3000余元。
图片来源网络
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经瑞金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以盗窃罪判处钟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检察官说法
按照法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但符合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扒窃或携带凶器盗窃这几种情形的,严重侵犯了公民财产和人身安全,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即使盗窃金额不大,仍可能构成犯罪。
就本案来说,钟某一个月内三次盗窃水泥,属“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应认定为多次盗窃,且达到了数额较大标准,应从重处罚。同时也提醒广大市民,路边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的水泥等物品虽“暴露在外”,但不代表“无主”,将其非法据为己有则可能构成犯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