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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9年3月19日,杨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六个月,社区矫正期限自2020年5月19日至2024年11月18日。
但社区矫正对象杨某超期一个月没有前往瑞金市社区矫正中心报到,处于漏管状态。2020年6月29日,瑞金市人民检察院对杨某漏管问题立案审查,当日发出《收监执行检察意见书》,建议对杨某提请收监执行。市司法局向原审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7月23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撤销。8月4日,瑞金市人民检察院建议给予杨某警告处分,并加强监管。8月5日,市司法局决定给予杨某警告处分一次。
自2020年9月28日开始,社区矫正对象杨某拒不接受矫正机构的日常管理,不参与社区服务,不提交思想汇报,脱离监管时间超过一个月,处于脱管状态。11月9日,瑞金市人民检察院对杨某脱管问题立案审查,次日发出《收监执行检察建议书》,建议司法局对杨某收监执行。11月12日,市司法局向市法院提出对杨某撤销缓刑的建议,市法院以该案宜由原审法院继续受理为由决定不予受理。瑞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意见,并督促市司法局向天津市中级法院就本案管辖权问题发出《征求意见函》,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复函认为,该案依法应由瑞金市人民法院受理为宜。12月23日,瑞金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脱管多月的杨某被依法收监执行。
典型意义
一、主动作为,依法监督。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新实施的《社区矫正法》和《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就管辖权等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建议,持续对社区矫正机构和法院进行监督,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二、把握立法本意,依法监督。就司法机关落实法律过程中存在的异议,从立法本意出发,果断提出监督意见,促使案件办理合情、合理、合法。
三、持续跟进,确保执行到位。对社区矫正除了开展日常监督外,通过各种渠道,监督发现脱漏管问题。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履职不当问题,依法提出纠正意见,督促正确履职;发现社区矫正对象存在脱漏管问题应予收监情形时,及时提出收监执行检察意见,保障刑事裁(决)定的正确执行,维护司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