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阅读:瑞金3人贪“小便宜”结果惹上“大麻烦”
分享文章

微信扫一扫

参与评论
0
当前位置:首页 / 瑞金信息 / 要闻 / 正文
信息未审核或下架中,当前页面为预览效果,仅管理员可见

瑞金3人贪“小便宜”结果惹上“大麻烦”

转载 瑞金网-小橙子66662021/05/15 20:57:41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红都检察 作者:瑞金网 348496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银行卡大家都很熟悉

支配自己银行卡里的钱也是很正常的事情

但最近却有人因为

自己银行卡里的钱被判了刑

这是怎么回事呢?

案情回顾

自2020年4月底开始,为获取对方承诺的千分之二好处费,孙某甲、孙某乙、梁某某在明知转入本人银行卡、支付宝的资金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通过其本人持有的多张银行卡,帮助他人将资金从银行柜台、ATM机取现或转账。其中,孙某甲取现、转账共计88万元,孙某乙共计48万元,梁某某共计20万元。

孙某甲、孙某乙、梁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帮助转账、取现,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瑞金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三人提起公诉。因三人具有自首、立功、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法院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孙某甲、孙某乙、梁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二年一个月、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不等。

检察官说法


为非法获利,将自己银行账户提供给他人,并在有大额资金进账时服从他人安排取现或转账,自以为这是百利而无一害的赚钱渠道,殊不知银行卡已成为了电诈犯罪分子眼中的好工具、好帮手。明知是来源不当的钱仍提供自己的银行卡或其他支付账户,为他人取现、转出等行为,只能是贪“小便宜”惹“大麻烦”。

为了您和他人的财产安全,请将您本人的银行卡、支付宝及微信账户等进行实名认证,并保护好自己的账户,不随意出借、出售给他人使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已有0人点赞

0条评论

 
承诺遵守文明发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0/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