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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纠纷案件,对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认定,除法律有明文规定外,应当对婚前基础、婚后感情、离婚的真实原因、婚姻走向即夫妻双方有无和好可能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对于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基本案情
裁判结果
瑞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根据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最终判决准予原告娜娜与被告涛涛离婚;双方婚生儿子继续随涛涛生活,由涛涛抚养,娜娜应承担一半抚养费,直至小孩成年。
案例解读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必须先行调解,经查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则应判决准予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进行判决。
本案中,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自愿登记结婚且生育一子,虽在共同生活中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但二人因家庭琐事产生隔阂,导致夫妻感情发生变化,特别是原告第一次起诉被告离婚,在法院判决双方不准离婚后双方未在一起共同生活,夫妻感情未有改善,且自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满一年以上,现原告再次起诉离婚,应认定其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