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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田、沙洲坝、谢坊发生的一幕……

转载 瑞金网-刘2019/05/14 09:09:18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瑞金市司法局 作者:瑞金网 500478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人民调解

是我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重要组成部分

是我国法律所确认的一种诉讼外调解形式

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不收取任何费用

关于人民调解

你了解多少呢

小编先给大家分享几个人民调解案例

  近日,瑞金市司法局万田、沙洲坝、谢坊司法所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作用,化解多起矛盾纠纷,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万田司法所成功化解邻里土地纠纷

  2019年2月28日,万田乡板仓村仓下小组范某妻子和陈某妻子因房屋旁荒地发生纠纷,进而发生肢体冲突,冲突造成双方妻子入院检查治疗,范某要求陈某赔偿其妻子入院治疗的医疗费用。3月25日,经过万田乡司法所长和村委会人民调解员一下午的调解,明确告知双方,该荒地属公共用地,双方不能把该荒地当作自家荒地使用,不能在此荒地上种植任何作物,范某和陈某最终达成协议,并承诺以后不再为此事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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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洲坝司法所成功调解伤亡赔偿纠纷

  李某某,系瑞金市瑞恒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机修工人。2019年4月18日下午4时许,正在上班的李某某感觉身体不适到瑞金市人民医院就诊,后因医治无效于当晚10点5分经医院宣布死亡。4月20日李某某妻子刘某某向沙洲坝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要求给予调解。4月21日,经沙洲坝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召集,会同市人社局、沙洲坝派出所、镇综治办、洁源村委会及当事人双方在瑞金市瑞恒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进行了首次调解,初步认定按工伤死亡的基调进行调解。但是因死者是否进行尸检、赔偿费用支付方式等影响调解协议的签订,双方存在较大的分歧。4月22日上午,死者家属近20人在瑞恒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大吵大闹、拉横幅,行为过激。经过调委会成员多次耐心详细解释,并进行法律宣传,双方当事人消除了不信任,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首批50万元赔偿金于4月24日打入死者家属账户,余款将于5月底前支付。为防止当事人毁约,调委会建议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给双方当事人吃下定心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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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坊司法所成功化解坟墓土地纠纷

  2019年4月17日谢坊镇瓦子村邹某发与新民村邹某艳发生矛盾纠纷,原来是邹某艳发现邹某发父亲的坟墓占用了他的土地,经过多次协商未果,邹某艳将邹某发父亲坟墓的墓碑砸碎了。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邹某艳持有的土地房产所有证上记录的土地所有权归属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该土地归集体所有,后来经过谢坊司法所、派出所等人的调解,双方当事人在公平、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协议,邹某艳一次性赔偿邹某发人民币3000元,由邹某发自行修复坟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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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调解协议

通过以上案例的学习

大家对人民调解有没有

更深刻的理解

不急接着往下看

什么是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人民调解的范围

  人民调解主要调解普遍纠纷:①家庭关系;②邻里纠纷;③山林、土地使用、宅基地纠纷;④经济纠纷、借贷纠纷;⑤损害赔偿。

  不属于人民调解范围的有:①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②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正在受理的;③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④已构成犯罪或者违反治安处罚条例的;⑤已申请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或者处理完毕的。

除上述情况外,由轻微刑事违法行为引起的纠纷,如侮辱、诽谤、损害名誉、故意伤害致人轻微案等也可以调解。虽然轻微刑事违法行为属于刑事范围,但由于情节显著轻微,法律也有特别规定,此类案件如果诉讼,人民法院可以调解。因此,如果当事人不自诉或者诉讼后又撤诉的案件,调委会可以调解。治安调解室进驻派出所,处理一些打架斗殴、毁损财物的案件调解。

人民调解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发布的《关于建立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中提到: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经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签字盖章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法院确认效力。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有效,该调解协议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调解协议所约定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调解组织形式

  1.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这是人民调解组织的基本设立形式,是人民调解工作的主要组织基础。

  2.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可以根据企业规模、人数规模、纠纷情况等自主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本企业内部的纠纷。

  3.乡镇街道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实践中,有的纠纷当事人属于不同社区、不同单位,有的纠纷专业性比较强,因此在街道乡镇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更加方便有效地解决矛盾纠纷。

  4.社会团体或者**组织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一些社会团体或者**社会组织由于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和资源,可以根据需要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本行业、本领域矛盾纠纷,也就是通常所说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


     人民调解在防范化解民间纠纷以及轻微治安纠纷,维护现代社会秩序的稳定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我市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和广大调解员恪尽职守、无私奉献,在职1分钟,尽责60秒,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全力开展矛盾纠纷预防排查化解工作,创新新时代人民调解工作方法,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实现矛盾不上交,为党和政府分忧,为人民群众解难,为维护全市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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