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扫一扫
近期,瑞金市检察院依法提起的一起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作出判决。法院认定阙某某等3人犯非法狩猎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到八个月,缓刑一年;退缴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同时判决三名被告人连带赔偿生态资源损失费26500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案情回顾

2025年6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阙某某等3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改装的无人机投放标枪箭、释放携带的猎狗抓捕等方式狩猎野生动物并销售牟利,共狩获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毛冠鹿1头,野猪23头,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不仅触犯法律,还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LEGAL PROVISION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
前款规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
第三十一条 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前款规定的野生动物。
禁止生产、经营使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八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野生动物资源是自然资源的一部分,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以非法狩猎谋取私利,不仅破坏生物链稳定,更可能面临刑事与民事公益诉讼双重追责——违法所得一律追缴,造成的生态损失须全额承担生态赔偿费用。切莫心存侥幸,以为“山高路远”无人知,电子追踪、大数据比对已让非法交易无处遁形。检察官呼吁:请广大民众不购、不食、不售,发现线索及时举报,让法治成为野生动物的最硬“铠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