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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金:妻子赢了,“小三”输了!

转载 瑞金网-小橙子66662022/05/21 20:10:37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瑞金市人民法院 作者:瑞金网 243854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丈夫婚内与第三者保持非正当男女关系
并且为搏第三者欢心
多次转账、发红包
买手机、电脑、化妆品等物品
妻子能否要求第三者返还?



基本案情

林某(男)与刘某(女)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婚后林某担任某公司经理,刘某长期在家照顾家庭。2015年林某与丁某相识。2015至2017年期间,林某多次向丁某微信转账5.2、520、5200、13.14、1314元等数额,累计金额达10万余元。刘某得知实情后,要求丁某返还林某赠与的夫妻共同财产。丁某辩称其与林某不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双方转账是互相的,且林某转款是自愿的,因此拒绝返还。无奈之下,刘某将丁某诉至瑞金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他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要求其返还不当利益。自2015年起,丁某与林某交往过程中,尤其在特殊节日期间双方有频繁的转账金额为520、5200、1314等有特殊含义的款项,认定双方已突破正常的交往范围,转账行为无效,丁某所得款没有合法依据,属于不当得利。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林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擅自处置夫妻财产,多次向丁某转账导致刘某的利益受损,刘某有权要求丁某返还已取得的转账。因此,法院最终判决丁某向刘某全额返还所得款项10万余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要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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