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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三十一条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二十五条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之规定,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于每年第二季度到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经查,我局拟对下列8个长期没有开展工作、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社会组织依法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被公告的社会组织应到民政局社会组管理股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如有陈述和申辩意见的,应当公告期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