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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伸手,
案件事实
经审理查明,张欣犯罪事实具体如下:
二、被告人张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借为名,向项目供应方谭某索贿5万元。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借为名,向管理服务对象石城县某公司的黄某索要2.5万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张欣利用本人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财物25万元;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7.5万元;被告人张欣受贿共计32.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张欣有索贿行为,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张欣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系自首,可减轻处罚。
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