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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瑞金又一起!

转载 瑞金网-小橙子66662022/11/12 20:07:36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长征情V云石山 作者:瑞金网 309350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受持续高温干旱天气影响,入秋以来, 云石山乡森林防火形势持续严峻。为有效防止森林火灾的发生,确保我乡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云石山乡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及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部署要求,将森林防火工作纳为日常重点工作,组织人员力量每天对全乡进行全覆盖巡查,严防死守,全力守好森林“防火线”。在巡查过程中,发现仍有个别群众防火意识不足强,心存侥幸,以身试法,违规野外用火,等待他们的是严惩不贷!现通报一起违规野外用火处罚,希望广大人民群众引以为戒,知法守法、互相监督。

2022年10月25日,钟某某在云石山乡超田村赖田排违规野外用火,被乡综合执法大队人员、护林员发现并当场扑灭。在当前森林防火重点时期,其行为违反了《江西省森林防火禁火条例》和《瑞金市人民政府禁火令》,对全乡森林防火工作带来十分恶劣的影响,乡综合执法大队对其进行严厉地批评教育,并根据《江西省森林防火禁火条例》规定处以人民币3000元行政处罚


下一步,我乡将加大对森林防火的宣传和日常巡查,做到发现一处、查处一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希望广大村民朋友以案为戒,增强森林防火意识,杜绝侥幸心理,齐心协力筑牢森林防火安全墙。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

要引以为戒

切莫违规野外用火!


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摘选)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重点期内在森林防火区烧荒、烧田埂草、烧草木灰、焚烧秸秆、吸烟、烤火、野炊、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等野外用火的,由森林防火人员进行教育劝阻或者制止违法行为,并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警告,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重点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进行造林整地、烧除疫木等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重点期内经批准野外用火,而未按照规定的操作要求用火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故意破坏或者非法占用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火情瞭望台、火险监测站和电子监控、无线通信等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毁的,责令赔偿损失;并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森林高火险期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命令,在森林高火险区内野外用火,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森林公安机关依法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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