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扫一扫
现将第八批十个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一、信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擅自提高天然气销售价格案
二、信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母婴用品店经营无中文标签、中文说明的进口预包装食品行为案
三、瑞金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批发副食店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牛栏山”白酒案
2022年8月,瑞金市市场监管局对某批发副食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牛栏山”白酒的行为,作出没收侵犯“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牛栏山”白酒72瓶,罚款22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5月26日,瑞金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某批发副食店涉嫌存在经营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牛栏山”白酒的情况。该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未查验供货商销售“牛栏山”白酒是否经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的许可或授权书的情况下,在拼多多平台陆续购进了6件(72瓶)标示为“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生产的“牛栏山”牌白酒(规格为:酒精度42°,500毫升/瓶,12瓶/件,瓶盖码201912182 01-AS1-71),该批次白酒经牛栏山酒厂鉴定,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商品。当事人经营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牛栏山”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该局遂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依法打击和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对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防止侵权商品流入市场,维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良好的市场秩序。
四、宁都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供水公司使用安装前未经强制检定用于贸易结算的水表案
2022年11月,宁都县市场监管局对某供水公司使用安装前未经强制检定用于贸易结算的水表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5万元、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0月13日,宁都县市场监管局在对县城城区的在用水表进行检查时发现,某供水公司安装并按表计量收费的水表未张贴或悬挂强制检定标志标识,该局遂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宁都县城城区的在用水表是当事人安装并按表计量收费的,水表未张贴或悬挂强制检定标志标识,当事人也无法提供有法定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已安装使用水表的强制检定报告或相关强制检定资料。2020年10月至2022年9月期间,当事人通过该水表共获利25万元。当事人使用安装前未经强制检定用于贸易结算的水表的行为,违反了《江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该局遂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水表是老百姓生活中最常见且被广泛使用的计量器具,其量值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现实生活中,很多居民不了解水表必须进行首次强检后才能使用,本案的办理和曝光,加深了群众对我国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的了解,切实保障了用水居民的合法权益,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反响。
五、宁都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六、市市场监管执法稽查局查处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桶装饮用水案
2022年11月,市市场监管局对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桶装饮用水的行为,作出罚没68641元的行政处罚。
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2022年6月15日生产的桶装饮用水、2022年8月31日生产的饮用天然泉水分别经市市场监管局和省市场监管局监督抽检后,均因铜绿假单胞菌检验项目不符合 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2022年8月8日,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共生产上述两批次不合格桶装饮用水共计546桶,违法所得1641元。当事人生产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桶装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另查明,当事人检验室检验设备未正常使用,未严格落实出厂检验及检验记录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遂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水是生命之源,桶装饮用水的安全一直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重点。铜绿假单胞菌为条件致病菌,主要通过感染受损的皮肤、眼部等部位侵入人体导致疾病,对消费者身体健康存在较大的食品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对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桶装饮用水的违法行为依法予查处,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七、市市场监管执法稽查局章贡分局查处某百货经营部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洗衣液案
九、市市场监管执法稽查局经开区分局查处某文化教育有限公司价格违法案
2022年10月,市市场监管局对某文化教育有限公司价格违法行为,作出罚没85.3553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5月中旬,市市场监管局根据《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2022年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实施方案》,对某文化教育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秋季学期变相提高代收费标准向408名学生收取了教材费、教辅材费、军训服及军训费。在上述费用均已与供应商完成结算,且2022年春季学期的学杂费收缴完毕的情况下,当事人仍未按照非营利性原则与学生据实结算,从代收费中赚取差价牟利,所结余费用56.90万元为违规收取价款。此外,当事人还自立收费项目违规收取明令禁止的军训费用。当事人未严格执行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20〕5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广出发〔2015〕45号)和《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2016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2016〕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条第(五)项规定,构成了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的价格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遂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当事人作为学校,是教书育人的机构,应带头执行国家的政策法规,却在国家明令禁止下违规牟利、非法敛财,增加学生家庭和社会负担,影响极其恶劣。本案的有效查处,对维护社会稳定和安抚民心有重要意义,同时也对其他教育机构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
十、市市场监管执法稽查局查处某口腔医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2年11月,市市场监管局对某口腔医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7月4日,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依法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其存在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殿堂广告、宣传册等多种载体发布“硕博团队 联合创办 汇聚华西、港大、交大、武大、湘雅、同济、南大等口腔医学院校博士、硕士创始团队,联合入驻赣南,硕博之光,点亮赣州”“由香港大学牙医学院、西安交大医学院、湘雅医学院、武汉大学口腔医学院、南昌大学医学院、华西医学院等985&211双一流高校硕博团队联合创办”“凭借……、知名口腔院校合作优势,实现与国内外口腔博硕专家同步交流……口腔专业学术全面接轨。……是集……、教学科研为一体的大型口腔机构”等广告内容,无法提供上述广告属实的证明材料。当事人发布上述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遂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随着社会进步、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大众对口腔健康的关注度也日益提升,口腔行业从业者资质、技术良莠不齐,行业秩序直接关系老百姓的生命健康安全。然而近年来,部分市场主体为吸引受众、拓展经营,宣传手段花样层出,虚假广告“遍地开花”。部分口腔医疗机构存在通过虚构、夸大医生资历、医疗机构资质荣誉等方式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市场监管部门将严厉打击各类发布虚假广告违法行为,坚决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