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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跑了,瑞金一亲属案外人被罚!

转载 瑞金网-小橙子66662023/02/02 20:17:13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瑞金市人民法院 作者:瑞金网 271004 阅读 0 评论 2 点赞


藐视法律、无视执法
罚!


案情介绍:

1月29日上午10点,瑞金法院执行干警接到举报称发现被执行人,执行干警立马奔赴现场。但到达现场后,被执行人一见警车就马上逃走。执行干警向被执行人家属了解案件情况,不料被执行人家属情绪十分激动,以各种理由阻碍现场执法,拒不配合调查。



期间,执行干警不断向其释法明理,要求其配合执行,理性对待。此时,被执行人亲属案外人李某路过,见场面混乱,不问缘由,出手抢夺执行干警执法记录仪,并言语辱骂执行干警,现场僵持近一个小时。



What??

我们是在执行公务
需要的是配合


瑞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接到现场报告后,执行局领导亲自带队,迅速出警前往现场支援。经过执行干警、公安派出所民警多方调解,现场矛盾有所缓和。在了解现场情况后,执行干警依法将案外人李某拘传至法院。



经过执行干警的释法明理后,李某也对自己妨碍执行、辱骂执行干警等行为向执行干警表示道歉。综合李某深刻反省其行为等事实,瑞金法院对李某作出罚款3000元的处罚决定,李某现场缴纳了罚款。




公民应通过合法途径理性表达自己的诉求
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
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包括:

(一)在人民法院哄闹、滞留,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的;

(二)故意毁损、抢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查封标志的;

(三)哄闹、冲击执行公务现场,围困、扣押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公务人员的;

(四)毁损、抢夺、扣留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公务器械、执行公务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财产的;

(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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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文璟|审核:红都书生
▍来源:瑞金市人民法院
整理:瑞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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